关于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4〕3
关于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4〕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省嵬城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进一步搞清省嵬城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应考虑遗址的自身条件及周边资源状况,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合理地进行展示利用。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省嵬城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省嵬城址的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城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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