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的批复
关于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22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
关于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22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承德避暑山庄暖溜暄波区块修复和环境整治概念性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3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暖溜暄波区块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应在现有考古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存遗址再进行实地勘查,对现状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补充惠迪吉门和暖溜暄波水阁的基础资料,针对残损现状明确提出修缮、整治和展示措施。
(二)进一步深化对基本格局的保护和修复措施,真实体现道路格局与建筑格局的关系。
(三)在建筑遗址的保护修缮措施中,可考虑对缺少的柱础石、台明石等予以适量补配,补配的构件与原构件应使用相同的材料、工艺等,并遵循文物保护修缮的“可识别”原则。
(四)应区分不同建筑的形制、体量、材料、工艺的总体要求,对不同建筑的修缮提出准确、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和措施。如进一步考证歇山博脊设计是否符合规制,砖墙上身是否为淌白墙等。
(五)在野外环境中对遗址覆盖玻璃罩进行保护、展示缺少成功案例,应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和研究。
(六)暖溜暄波水阁的修缮,应与水系整治、标识结合起来,水阁与入水口的关系也应予以体现。
(七)在澄观斋建筑遗址区内修复东配房,用作管理用房的必要性不足,暂不宜实施,建议与惠迪吉门的管理一并考虑。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暖溜暄波区块的文物修缮和展示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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