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香港举办“宋庆龄文物珍品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香港举办“宋庆龄文物珍品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136号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你会《关于拟赴港举办“宋庆龄文物珍品展”的请示》(宋基会〔2008〕13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孙中山纪念馆的邀请,于2009年3月20日至6月17日赴香港举办“宋庆龄文物珍品展”,并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二、同意你会提供文物展品77件,其中一级品8件。文物展品务必于2009年7月16日前安全返回境内。

三、同意你会届时组派7人赴香港参加该展的开幕活动和进行布、撤展工作。

四、相关展览费用以及赴香港人员的有关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以及赴香港人员的政审和纪律教育工作,确保展品、人员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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