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设为阳光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设为阳光学院的函
|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教发函[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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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同意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设为阳光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5]5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的函》(闽政函〔2014〕7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设为阳光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5013468;同时撤销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福州大学与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福建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阳光学院章程.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6/01/20150601151423594.doc
教育部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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