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程。
二、教育培训的实施原则
(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方式和市定点培训学校(机构)提供的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属地管理,相对集中培训。为保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质量,原则上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驾驶等个别专业由县(市、区)自行组织。
(三)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以短期技能培训为主,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和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以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方式和入学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安置工作岗位的及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劳教和刑事犯罪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教育培训政策。
(二)教育培训方式
1.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由人社部门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2.中等职业技能教育。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技能教育由所在县(市、区)组织,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由人社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档加分政策。
(三)报名程序和入学办法
1.发布教育培训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退役士兵报到前,将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专业(工种)、报名方法、承训学校(机构)等有关信息,在办公场所、报刊、政府网站等公开发布。
2.自愿报名。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申请表》。
3.资格审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培训人员的资格审定,对不符合教育培训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统计教育培训人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名参加并符合教育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分类统计,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教育培训人员统计表报送同级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
5.编制培训计划。承训学校(机构)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培训人员汇总情况,编制培训计划和方案,并报市民政、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审定。
6.教育培训开学时间。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在每年的6—9月份实施。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
(一)审定教学机构。各地要本着对退役士兵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在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育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培训任务。
(二)规范教学规程。培训学校(机构)要确保落实教学时间、教学内容,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操作、实训为主,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三)创新教学模式。培训学校(机构)要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使之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五)加强监督考评。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承训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的监督检查,将培训合格率、毕业率、学员满意率及就业率等指标作为对教育培训学校(机构)考核的内容。
五、扶持退役士兵就业
(一)面向社会,积极推荐就业。各地要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根据企业需求设置培训专业。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实习场所,优先招收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三)搭建平台,创造就业机会。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他们自主创业。
六、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或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二)教育培训经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在中央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已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
(三)教育培训经费拨付和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件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培训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市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使符合教育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100%知晓培训政策,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能100%参加教育培训。市人社和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推荐等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管理,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范程序拨付。军分区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评,加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四)广泛宣传,不断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在广大退役士兵中努力营造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要及时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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