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岷县、漳县、渭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加强重建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根据《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的纳入《规划》且明确由市县负责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产业重建的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和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城乡居民住房重建和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岷县、漳县、渭源县政府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建办)。

第四条市重建办会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灾区县上报的重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重建办审查同意后,由市重建办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条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承诺解决建设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规定下达投资计划。

第六条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一)交通项目按行业项目管理规定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耕地复垦、环境整治、农牧业、林业修复、农村供水、灌区恢复、防洪清淤和服务业项目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市政设施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防洪堤防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市政设施项目按规定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前期程序。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明确项目审批权限:

(一)《规划》中明确由定西市负责实施的交通、水利、耕地复垦、生态环境、农牧业、林业和工业等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市政设施和服务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社会福利、村级组织及乡镇畜牧站等项目中,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上投资主管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审批,报市重建办备案。

(三)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市重建办下达的投资计划审核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坚持“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明确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第九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审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当日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限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机构评审时间。

第十条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项目审批部门要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5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时间)。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和施工图审查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合理减免有关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收费。对咨询评估等经营性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四条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主要新闻媒体,对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重建项目进度实行旬报告制度。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旬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重建办。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设立重建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实行报账制,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杜绝侵占、截留、挪用重建资金等现象发生;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和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交工)验收。县上审批的项目,由县上组织验收,报市重建办备案;市上审批的项目,由县上组织初验,报请市上组织正式验收。

第二十条重建项目通过竣工(交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加强工程成品管理,确保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未经竣工(交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重建项目要收集、管理好所有建设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重建项目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项目安全施工;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建工作完成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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