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5〕216号
颁布日期:2015-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

酒泉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集聚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在提高工业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市现有2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均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风险隐患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的新政策、新规定、新措施,加强了对工业园区(集聚区)的环境监管。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同时,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也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我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消除制约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不利因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工业园区(集聚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是提升工业园区(集聚区)“四集一转”能力的重要一环,更是工业园区(集聚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证。要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集中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实现超标废水零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根据园区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结合工业门类、产业布局、地形条件等,科学论证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的污水排放量,合理规划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分别建设一个或多个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确保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与园区发展排污总量相适应。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应结合水质、水量、当地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项目融资模式和运营模式。建成并正式运营后,当年实际处理能力应达到建成规模的70%以上,并在以后的运营过程中不断提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

(二)加快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厂区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浓度有机废水的排污企业,污水在厂区作相应处理后,可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于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企业,污水要经初步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的一类污染物,均应先通过处理,在车间排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要求后,方可进入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于企业污水由各企业自行处理并达标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排放。鼓励同一园区有多个同类企业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业,由企业出资合建共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园区排水采用分流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置雨污分流和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扩大污水收集覆盖面。污水收集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再行排放或回用。雨水经雨水管渠汇集后,排入就近水体。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污水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抓住管网设计、管材管径选取、沟槽回填、顶管施工等重点环节,确保管网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

(四)加快提高污水治理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加大再生水用户开发,制定适合特定用户水质要求的回用技术方案,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再生利用率。提高污泥处置水平,妥善处置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支持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园区企业的排污监管,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

(五)加强运营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工业园区违法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严厉整治、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及时、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创造环境,做到建成一个正常运行一个,切实发挥环保效益。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运营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同时按照技术规范及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运行。环保部门要加强高污染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加大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加大资金争取力度。要对投资成本、处理能力、建设工期等进行详细论证,积极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和资金支持,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要细化措施,加快推动项目建设,从可研、立项、设计、选址、招标、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完善有关手续。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利用民间资本参与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确保完成减排硬任务的重要手段,是我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的迫切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认识加快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和运营负总责。各相关园区管委会是项目实施主体,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和运营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工业园区管委会尽快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厂区土地征迁、“三通一平”、厂外管网、污泥运输及处置等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目“三证一节”的办理工作,担负起配套管网建设的全部责任,筹集落实管网建设资金,确保污水收集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可研及立项报批、测绘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承包商招标、监理招标、工程建设、调试、通水试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及维护、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设备大修及重置等工作。市发改、工信、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强调度,健全机制。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激励奖惩等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要深入一线,坚持每季一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办法;要加强与项目建设主体双方的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双方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工作调度会或通报会,调度通报工程进度情况;要采取责任单位自查、实地检查督导、会议协调解决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的,要通报表彰,对不重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造成扣减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限批等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要通过各种有力措施,切实形成“政府主导推动、各方密切配合、上下协同推进、业主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和氛围,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安全、高效推进。同时,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市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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