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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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5日
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
(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兰政发〔2010〕147号),并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结合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目的是解决市属企业职工、全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社会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根据兰政发〔2010〕147号文件,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属破产关门(关闭)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指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居民。社会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是指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群体。余量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拆迁住户和为政府提供一定数量政策性配售住房后的剩余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遵循的基本原则:整体核算,以盈补亏,保本微利,自求平衡。整体核算:指对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单个项目为主体进行成本核算后,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总体平衡。以盈补亏:指以盈利项目利润弥补亏损项目缺口。保本微利:指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和利润。自求平衡:一是对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以盈补亏的原则实现内部整体平衡;二是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实施意见》(兰政发〔2011〕126号),依托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应由市级承担的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后,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对全部项目进行监督,最终达到“保证财务资金收支平衡,不得形成各类形式的不合规债务,不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的目标。
第七条余量房调剂、配售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调剂范围
(一)持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拆迁住户。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用地企业的住户。
(四)市属破产关门(关闭)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住房困难户。
(五)兰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区域的住户。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的调配对象等。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调剂范围;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政府统一申购条件规定的面积标准;
(四)夫妇双方均符合调剂条件的,只能由一方申请。
第十一条优先条件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住户优先申请。
(二)申请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申请家庭是原市属企业双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75岁以上老人、荣获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以上军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调配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根据“整体核算,以盈补亏,保本微利,自求平衡”的原则,市物价局对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单个项目为主体进行成本核算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总体平衡,以盈利项目利润弥补亏损项目缺口,余量房调剂配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单个项目基准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和建设项目取费构成。
(一)成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管理费:按成本1-4项费用之和2%以内核定。6、贷款利息:按《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执行。
(二)税金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核定。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核定。
(四)建设项目取费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申购流程
(一)申请登记。申购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初始登记。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预审。申购人根据余量房项目,自主选择拟申购房源,填写《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申请表》,单位或社区对符合规定的申购人进行预审并出具《住房证明》,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
(三)资格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对上报的余量房申请人资料进行预审后,将余量房申购花名册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通过兰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确认申购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知申购人取消资格。
(四)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组织选房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五)房款缴纳。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期缴纳房款。需办理房屋个人公积金提取或按揭贷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助申购人办理提取或按揭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获得余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可以放弃购买资格,但不得私自转卖,一经查出,取消购买资格。
(二)余量房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购住房的,由受理机构收回该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余量房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及个人玩忽职守,上报虚假资料,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单位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余量房调剂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徇私舞弊、偏离公正,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申请家庭(个人)相关信息在市房产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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