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3〕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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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2〕54号)、省上印发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甘政办发〔2012〕262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64号)、《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庆政发〔2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管理服务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市、县(区)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录的内容
第四条法定行政机关(中、省垂直双管单位参照执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所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涉密的除外)应当全部列入《目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目录》。对应列入而未列入《目录》实施审批的(特殊情况的,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管理及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五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设定的,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但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根据管理需要,需告知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存案以备查考,但不需要批准的事项。
管理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不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但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性质的事项。
第六条《目录》应载明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别、行使依据、行使权限、办理流程、收费与否及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目录》,对各类事项逐个编制《事项内容信息表》和《办理流程图》。并依据《事项内容信息表》和《办理流程图》制作简明的《办事告知单》,应载明服务事项名称、行使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三章目录的编制
第八条《目录》由各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清理、填写,报同级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审核。
第九条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和单位填报的《目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四章目录的调整
第十条《目录》的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增补和变更三种情形。
取消,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按上级要求直接减少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形。
增补,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按上级要求直接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形。
变更,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按上级要求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要素进行的修改。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由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五章目录的公布
第十三条《目录》由各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网站、报刊、文件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目录》公布后,申请人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目录的实施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实施《目录》的组织、协调、督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将《目录》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目录》所列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向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并严格按照即时办结事项、承诺办结事项、上报事项和联办事项四类办理方式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服务事项。
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由内设机构直接办理或协调其他科室、机构等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上报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审批,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联办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递交部门(单位)其他科室协作办理,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首席代表受理后,协同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单位)相应科室协作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第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和工作能力突出,并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各级监察和法制部门应加强效能监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和行政效能的投诉、行政复议,并提供法制咨询。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清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彻底,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列入《目录》而未列入的;
(二)继续组织实施或办理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继续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未向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或首席代表充分授权,造成未能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进行办理,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五)未实施流程固化、减少办理环节、优化办理程序、压缩承诺时限、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引起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实的;
(六)未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工作人员不稳定,严重影响工作,现场办结率低于规定指标要求的;
(七)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和联合审批制度规定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取消、增补、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政务服务业务处理系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避监管的;
(十)违反其他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规审批行为按《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所列情形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庆阳市政务公开办、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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