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3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1.3.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3.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

1.3.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5.1特别突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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