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潮府【20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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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潮府【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1日
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及《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稳健经营,增强发展能力,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政减负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强迫捐赠等行为,坚决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积极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市编办、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收费,重点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同时,落实上级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减免的要尽量减免,可缓交的要给予缓交,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中小微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服务
强化涉企服务,加快潮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认真办好中小微企业服务日系列活动,加强日常的企业咨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局、市质监局、潮州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动服务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各级检测机构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支持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高校建设面向行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投资建设行业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各类依托政府部门的涉企中介机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市场化经营;对与审批相关并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担机构。鼓励技术评定、资质认定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并据此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政策宣讲、技术应用、质量培训、融资辅导等培训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力。(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动转型升级
市政府每年将安排和多渠道筹集1亿元以上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不断壮大我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品牌奖励专项资金、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上市融资奖励资金、引进生产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奖励资金、主导或参与标准化制订资助资金等“六大专项资金”规模,统筹使用好各项扶持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益,引导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争取省级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逐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探索建设潮州物流网,拓展特色产品交易渠道,促进物流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被认定为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贯彻执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加快技改步伐,提升我市企业的科技含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及时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对企业设备更新的支持。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标》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除;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引进国内尚未生产、实行配额管理的先进设备,酌情增加相关配额指标。购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成套自动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3号)中有关规定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类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产后经审核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装备制造业(独立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超1.5亿元(含1.5亿元)的,市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支持。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导向作用,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践,对主导或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外知名品牌。对被评为国家名牌名标、省级名牌名标的企业,符合《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3号)中相关规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15万元。(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开拓市场
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大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支持。
(一)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会。力争每年市举办一场“中国瓷都·潮州陶瓷博览会”,并通过多种宣传途径,不断提高该博览会的知名度,有效提升潮州陶瓷的地位和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力争每年组织本市企业到市外、省外举办一次以上的大型产品展销会,扩大潮州的知名度和潮货的市场影响力。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企业当年度出口额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按增量部分分档次给予奖励。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制订奖励措施并兑现奖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网点5个以上(含5个,包括直销店、联销店、代销店等),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销售货票为凭证)的企业,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1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支持特色产业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金融创新
破除壁垒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贷款政策倾斜,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市级各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为基数,当年度贷款总额净增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2‰计算,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费用补贴。(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和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每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支持其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区域性中小银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潮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依照《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3号)中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共4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企业集合债券、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中小微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负责落实)
六、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大宣传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报道政府服务和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提高指导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工作水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市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有的奖励措施与本通知雷同的,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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