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9-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3〕108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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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3〕108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大岭下村、梨园村、下坌村、冷水村约127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大岭下村、梨园村、下坌村、冷水村,属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大岭下村、梨园村、下坌村、冷水村(小地名:长岭仔、红眼墩)集体土地,面积约12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52000
园地40000
林地18467
养殖水面54000
未利用地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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