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十一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举报奖励的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的方式向市、县(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三合一”企业,经查证属实,按照对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对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举报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对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举报其他类型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但不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电话:0752-2287019。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地址:惠城区麦地路10号市公安消防局办公楼一楼。

各县、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电话和地址由各县、区另行规定。

第六条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准。

第七条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2个或者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以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完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加强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合一”企业,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锁闭安全出口”,是指安全出口营业期间上锁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4日。2011年12月23日印发的《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惠府办〔201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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