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惠府办〔2011〕55号
颁布日期:2011-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设立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广东省和惠州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惠州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二)开展技术标准活动;

(三)采用国际标准;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对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八)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九)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获得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十三)支持惠州市标准与编码所用于惠州市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资料、外文标准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审查、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等开支。

第八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和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排序第一或第二(第一应为非广东省单位)的起草单位。

第十条自2011年起,每年6~9月接受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市质监部门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从2010年1月1日起统计。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联盟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文件和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我市多个单位协助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资金由参与的单位进行分配;

(六)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质监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鉴定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请标准化示范区或示范企业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质监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提供采标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三条市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质监、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单位或个人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项目名称

参与程度

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审核意见

惠州市质监部门

惠州市财政部门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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