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函〔201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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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4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上报文件须体例格式规范、行文方式恰当,表述精准无误、内容合法合规,不符合要求的,纳入《各县(区)各部门来文错情通报》予以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承办科室要在收到部门上报文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传批和文稿印发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限,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于印发当日在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五、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要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函〔2015〕34号)要求,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市督查督办局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六、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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