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军分区关于印发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军分区关于印发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毕节军分区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军分区关于印发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通〔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军分区
2015年2月16日
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进一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令第436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是指平时状态下,市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联合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的指挥工作。
第三条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的命令、指示,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在市委、市政府和毕节军分区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依法处置的原则,充分准备、快速反应、高效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实施军地联合应急指挥,市有关领导和军分区相关领导组成毕节市军地联合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联合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视情况派出前进指挥所,实施靠前指挥。
第五条联合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军地相关单位、部门抽调组成,根据处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指挥编成。联合指挥部军方首长和工作人员编成军事指挥组,协助指挥长指挥应急军事行动。
第六条联合指挥部原则上设置在毕节市军地联合指挥中心(军分区六楼),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时,指挥部设在相关牵头单位指挥调度中心。
第七条联合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等指挥要素。
第八条县(区)、乡(镇、办事处)视情况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命令、指示,组织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指挥遂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搞好军地协同。
第三章主要工作
第九条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联合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负责辖区各类情况监测监控和预警信息发布。当接到上级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立即向所属单位发布;当接到友邻市(州)突发事件情况通报或下级报告后,应利用多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查明并上报情况。
第十条启动指挥机构。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联合指挥部应根据情况需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上级命令、指示和情况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所。一般按接收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召集人员、设立指挥机构、建立各方联系、构建指挥网络的步骤实施,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报告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边启动指挥机构,边组织应急行动,不间断掌握、报告、通报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调动集结力量。联合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和各力量使用权限,统筹确定应急力量的动用规模、种类和编组,视情况向上级申请加强力量。各级应急指挥所军方人员及时提出兵员使用建议,并按照联合指挥部决定,根据《成都军区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规定》动用部队、民兵预备役力量支援地方应急行动。
第十二条组织应急行动。联合指挥部按照联合分析判断情况、各方提出决策建议、指挥长进行决策、制定下发联合行动方案的基本程序做出整体部署和行动决策,按照分头部署行动任务、下达命令指示、检查督导落实和现场灵活处置、及时总结改进的基本程序,组织指挥军地联合应急行动。
第十三条密切组织协同。联合指挥部各系统按照行动前共拟计划、行动中定时联络、遇情况随时通报、有变化同步调整、行动后共同总结的基本程序,不间断地协调处理协同事宜。应急指挥所负责组织地方救援力量和军队救援力量之间的协同,加强与省联合指挥部的联系,协调军地各方共同组织好情报、通信、机要、交通、气象、测绘、后勤和装备等保障工作。任务部队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援配合的,由所在地军分区、所在地人武部、武警部队协调,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协调。
第十四条开展专业咨询。联合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指挥所建立专家热线,建立专家顾问制,及时向省市两级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咨询,确保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组织善后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机构恢复常态。各级应急指挥所依令组织工作交接、救援力量回撤、转隶指挥关系、收集汇总资料、上报行动总结等,撤收指挥机构,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力量使用
第十六条维护社会稳定时,公安、武警在一线行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在二线配合,军队做后盾。民兵主要承担配合公安、武警封锁控制事发地外围、疏散闹事人群、抓捕犯罪分子、守护重要目标、治安巡逻与执勤和单位自卫任务。部队通常不分散使用,主要承担机动支援任务,根据上级命令实施军事打击;经上级批准执行驱散、抓捕、巡逻及设卡等任务时,须有公安人员配合执法。
第十七条反暴力恐怖袭击时,公安、武警担负现场处置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主要承担外围封锁控制任务,军队主要担负机动支援和重要目标守护等任务。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时,各种救援力量按专业职能和分工担负抢救人员、抢运物资、抢修道路、抢建设施、消除险情、维护秩序及恢复重建等任务。灾害发生时,应首先使用当地应急专业抢险队伍,同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灾情较大时,召集公安、武警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救灾,视情况申请上级支援。
第十九条部队在任务区内,由联合指挥部按规定的使用原则下达具体任务,由军分区、武警部队应急指挥所按规定权限指挥部队行动。具体程序是:由指挥长向军分区、武警部队下达用兵需求和意图,应急指挥所进行研判、提出使用建议,经联合指挥部研究确定,由应急指挥所按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后,向部队下达任务、组织行动。
第二十条军分区、武警部队应急指挥所调动使用部队的权限,按上级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派部队执行任务必须由各级应急指挥所军政主官审批签发命令、请示,由司令部门(应急指挥组)具体承办。
第五章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登记统计制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联合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指挥所应建立行动日志,准确记录每日社情民意、应急行动、上级指示及办理、本级首长指示及活动、下级请示报告及处理、装备物资器材损耗及补充、安全管理等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联合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指挥所应建立完善严密的安全警卫制度、人员审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及防失泄密制度等安全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联合行动预案制度。联合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指挥所应根据应对多种安全威胁的需要制定联合行动预案。军分区、武警部队应制定完善配套的行动预案,并与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联训制度。军分区、武警部队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参加联合应急指挥训练和联合行动演练。军分区机关应积极协助市委、市政府牵头搞好联合训练纲目编写、计划拟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保障原则
第二十五条应急行动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部队体制内通用装备器材由军分区组织协调保障,部队体制外装备器材由地方政府安排。
第二十六条部队支援地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消耗按部队建制保障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情报信息获取渠道。采取军地联合建设,整合地方政府安全、公安、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成立统一的情报信息中心,落实情报信息会商制度,实现情报信息快速获取、适时传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托现有军地通信资源,建立军警民一体、动静结合、立体覆盖的通信保障网络,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军队、武警部队内部的通信联络按任务需要以自我保障为主组织实施;军警民一体的通信网络,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毕节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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