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贵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42号
颁布日期:2013-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贵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3〕13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发挥文化遗产在贵阳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和我省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是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有利于扩大文物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整合利用文物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动我市文物保护与文化事业发展进程,促进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内容为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驻我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总政治部组织开展。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我市具体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和试点,以区(市、县)域为基础,开展国有单位收藏文物情况调查及普查登记。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审核、整理等,全面完成信息数据登录。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贵阳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解决督促普查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贵阳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的普查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质量。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在辖区普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为顺利开展好贵阳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市政府决定将文物普查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2013年—2016年的目标考核,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推诿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各区(市、县)要通过此次普查,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文物保护机构。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我市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加强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路牌、短信和互联网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业余文物保护人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略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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