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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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武警遵义支队、贵州预师一团,部分中央、省驻遵单位:
《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及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所辖(或职能部门)范围地质灾害隐患险情、灾情的排查、巡查、监测与处置。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按照《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成立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贯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拟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对策、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协调、督促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落实;督促、协调国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三、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1.负责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公告。
2.负责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3.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负责安排、组织辖区范围内的镇(乡、办事处)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5.负责安排各镇(乡、办事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村(居)民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6.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8.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及地质灾害项目的申报、治理。
(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1.履行值守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2.监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3.督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4.组织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演练和对外交流合作。
5.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建立驻地部队与地方的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7.办理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8.综合协调、处理地质灾害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9.筹集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抗灾救灾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局。
作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2.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应急防治措施。
4.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果。
5.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6.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
7.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8.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搞好拟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四)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遵义分院。
为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驻遵义市派出机构,是配合、协助遵义市国土资源系统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搞好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防治能力培训工作。
2.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搞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演练工作。
4.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矿山企业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工作,杜绝和减少因矿山采掘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
5.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地勘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工作。
6.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治理施工过程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搬迁选址评估工作。
7.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每年的地质灾害“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
8.协助、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工作。
9.协同相关部门搞好地质灾害汛期预报预警工作。
(五)市财政局。
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收入专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监察局。
1.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市审计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八)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灾民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2.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县(市、区)及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4.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组织安排各县(市、区)住建局对危及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并采取措施治理。
2.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考虑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没有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不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明确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或是灾情时,及进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督促和指导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村)民以及其他农村出现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房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部门提供鉴定报告。
5.将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以及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单位,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
7.组织、指挥、协调抢建避灾场所、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8.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十一)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督促、安排全市矿山企业对危及矿山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2.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3.督促工程建设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
4.督促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时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的落实,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5.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使用的检查,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区,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监督实施。
6.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7.负责矿山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
(十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把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审批和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项目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
3.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4.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5.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安置有关项目的申报。
(十三)市工业能源委。
1.负责对危及全市冶金、化工等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3.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危害的赔偿、居(村)的搬迁和治理责任。
4.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
5.对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市农委。
1.负责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
2.协助地质灾害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十五)市环境保护局。
1.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要把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重点内容。
2.协助国土部门调查处理地质环境破坏事件。
3.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
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市水利局。
1.负责将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的措施。
3.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的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4.编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所管辖系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5.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汛情动态。
(十七)市教育局。
1.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危及本辖区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学校对在各项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并对险情、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
5.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督促学校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
6.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7.负责聘请地质灾害专家对全市范围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师生进行地质灾害和地震知识的培训工作。
8.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组织对管辖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并对隐患点进行监测、监管。
3.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4.组织开展发生在系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组织人员财产撤离。
5.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并落实监测措施。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全市的县、乡、村级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2.负责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3.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品、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5.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督促致灾人进行治理。
6.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并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7.负责县、乡、村级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
8.负责所管辖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9.负责协调辖铁路、海事、公路部门搞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市城乡规划局。
1.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必须要求对规划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负责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二十一)市旅游局。
1.负责督促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对险情、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
3.负责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4.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
(二十二)市卫生局。
1.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灾区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二十三)市文体广电局。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安排电视台对市气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遵义分院联合提供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
(二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遵义分院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2.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在拟订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及年度计划,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充分考虑进去,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区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等部门对城区人为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处置。
4.参与城区新建市政道路、人行天桥、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二十六)中国移动遵义分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
1.负责将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气象预警、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指定人员的通讯工具及时下发信息通知。
2.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工作。
(二十七)遵义供电局。
负责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区域的紧急断电、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二十八)贵州预师一团。
积极参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九)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积极参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
四、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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