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5〕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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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推进文物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实施步伐,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三亚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也是三亚国际化精品城市的重要内涵。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文物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科学地研究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开发问题,促进三亚旅游业发展和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
三亚具有比较丰富的文物资源,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我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不可移动文物点30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处。随着我市城乡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妥善解决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管理全市文物工作的牵头责任,要切实履行好文物管理的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要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文物保护的实际,督促本区旅游文体局履行好文物保护的职能。崖州区拥有全市86%以上的不可移动文物点,是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域,要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区在文物点较多的行政村委会可设立“文物保护工作站”,指定专职文物保护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文物点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前须经市文化(文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核定公布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好文物保护“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工作,并区分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民居等街区,以及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应划定保护区域,树立保护标志。在历史文化名镇及历史传统街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及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并事先征得城建、规划、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通过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完善管理机制,明确文物保护管理责任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村三级文物保护员网络,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员设置的覆盖率,有效地加强文物保护力度确保文物安全。
(一)建立健全市一级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三亚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抓好对各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市文化(文物)部门应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三亚市文物保护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建立健全区一级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划内文物保护的职责,坚持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完善区一级文物管理机制,建立监督管理执法制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避免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出现损害文物的事件,要及时报告处理,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村一级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坚持“单位负责”的制度,将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落实保护主体责任作为促进文物保护的着力点,实现重心下移,落实到村一级的文物保护责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所在的社区、村是文物保护管理的最基层组织,要履行一线保护责任。文物保护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级单位要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的安全消防等各项保护管理要求,排除安全隐患。各行政村委会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指定1至2名村级文物保护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签订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四、强化法规意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严格落实国务院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
(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有关部门是否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做好相应的协助及督促工作。负责做好我市文物保护情况的综合、反馈工作。
(二)市发改委: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工程,需要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管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事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市规划局:要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征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文物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住建部门会同文化(文物)、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的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支付。此外,还要加强旅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管理规定,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五)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将文物古迹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所出具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书面意见为依据,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必须材料;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工作需求安排文物保护经费。
(七)市民政局: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革命遗址的管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八)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老区建设促进会配合,做好对我市革命老区革命根据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调查,组织编制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
(九)市旅游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配合市文化产业办做好《三亚市“十三五”期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文化旅游章节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我市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和红色文化的作用。
五、重视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锻炼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是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文物保护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解决文物保护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健全业余文物保护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物保护员、志愿者,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区、村委会可发给业余文物保护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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