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5〕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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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三亚市201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1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伏季休渔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14号)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办〔2015〕162号)及海洋休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管理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应休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渡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安全稳定。
二、时间、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一)休渔时间
从2015年5月21日12时起,至2015年8月1日12时止。
(二)休渔范围
北纬12渡以北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对象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禁止其他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2015年休渔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劲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中童(市政府副秘书长)
章华忠(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覃敏(三亚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钟祥涛(天涯区政府副区长)
彭伟然(海棠区政府副区长)
殷光标(崖州区政府副区长)
林尤回(吉阳区政府副区长)
蔡孝南(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局局长)
黄凯晶(海警二支队副支队长)
赵术学(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监管理处,由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李丹青任办公室主任,市渔政渔监管理处主任林炽芳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休渔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及其海洋渔业水务局应成立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休渔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实施步骤和强化责任措施
2015年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21日到5月25日)
广泛宣传国家有关休渔的规定和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伏季休渔的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张贴休渔公告,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休渔制度,在渔业社区、港口、码头、市场、冷库等渔业生产活动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派发宣传资料,制作录音,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大力宣传国家的渔业产业政策和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增强广大渔民群众养护渔业资源意识,提高渔民群众参与休渔的自觉性。
2.核实应休渔船,明确管理责任。
认真核准休渔对象,造册登记,张榜公布,以便渔民群众相互监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规划,清理航道、泊位及港区的违章设施;统筹安排,划定休渔渔船停泊锚位,保证渔船停泊有序和航道畅通。各有关单位要提前摸清应休渔渔船动态,确实不能回三亚需要在外地停泊休渔的渔船,要在5月25日前统计上报。各区政府及其海洋渔业水务局、基层渔业社区居委会和渔业企业要明确管理目标和责任,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3.加强休渔前执法检查,夯实休渔工作基础。
休渔前开展一次安全、护渔执法综合检查,督促本市渔船于5月25日12时前全部回港休渔;按照休渔渔船回船籍港休渔的原则,动员外省和外市、县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如外港籍渔船因船籍港停泊水域窄小等原因,需在三亚港停泊休渔的,应由船籍港的渔政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请,经休渔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在即将功能性开港的崖州中心渔港水域停泊休渔,并由船籍港的渔政部门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施阶段(5月26日12时到8月1日12时)
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伏季休渔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1.加强港口管理。
休渔期间,实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管”等多方位管理措施,加强对渡休渔船的安全监管,积极组织和配合公安边防、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工作;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在港渔船的监视监控,及时掌握渔船的动态;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检查渔船证件、职务船员持证、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渔船值班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按要求配备职务船员的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休渔渔船安全渡休。
2.加强休渔渔船的管理。
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外港籍休渔渔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且经批准同意即将功能性开港的崖州中心渔港水域停泊休渔的渔船,应严格按照休渔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休渔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还要定期配合三亚市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
本市应休渔船,必须在按指定泊位有序停泊。在外地停泊休渔的渔船,应严格执行当地休渔规定,服从当地渔政部门的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与船东船长保持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在外地休渔渔船的情况。
3.加强海上监管。
(1)对重点海域和重点对象的管理。休渔期间,加强海上和港口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休渔规定的行为。重点水域和港口是铁炉港等水域,同时各监管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小型渔船的管理,防止小型渔船违规生产作业。
(2)严格休渔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休渔期间严禁拖网渔船改为刺、钓作业;二是严禁以任何借口从事拖贝和潜捕作业;三是刺网渔船只允许携带单层刺网作业,严禁以任何借口携带双重或三重刺网;四是严禁用任何方式从事灯光捕鱼作业;五是持有中越北部湾协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应休渔船一律执行南海休渔有关规定,不得出海生产;六是休渔船只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冰、油等渔需物资。
(3)加强对南沙捕捞渔船的监控。持有2015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赴北纬12渡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必须做到:一是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二是全程开启南沙船位监测设备;三是在往返南沙海域的航程中,应将网具捆扎封存;四是严禁以到南沙生产为名出海,实际到沿海作业的违规行为。
(4)加强休渔期间渔业辅助船的监管。坚决制止渔业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在休渔期间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辅助船,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4.开展“护渔2015”专项行动。
结合伏季休渔工作,组织开展“护渔2015”专项行动,一是集中打击“三无”船舶和电炸毒等非法捕鱼行为;二是集中整治渔船船名号标识问题;三是检查渔船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是检查海上渔船有无擅自将拖网作业临时改为刺、钓作业,有无携带双重、或多重刺网作业的情况。
5.做好渔民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休渔期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技术,以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基础知识,组织渔民海上“四小证”实操演练,提高广大渔民的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以及海上安全操作能力;二是关心渔民生活,有条件的区(管委会)可组织渔民外出参观学习和考察。对生活有困难的休渔渔民给予关心和照顾,减免税费,以减轻渔民负担;三是做好渔船停港锚地、泊位的管理,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为休渔创造良好停泊、避风、卫生、治安条件。
6.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对在休渔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将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同时暂扣捕捞许可证和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电毒炸作业、套牌或用假船名作业、暴力抗法的渔船,一律扣除当年油价补贴;对违规渔船船长和职务船员,开捕后集中办班学习15天,提高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后才准予出海。
(三)总结阶段(8月2日至8月20日)
1.加强开捕后的管理。开捕后,要继续教育渔民严格执行有关禁渔区线的规定,加强海上监管,及时查处违规渔船,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认真总结休渔工作情况,对在休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
五、管理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
休渔工作是一项综合、系统的社会工程,真正把休渔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为主,协同公安边防、消防、工商和海警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把好海上、码头、港口、市场、冷库、油库等主要关口,实行综合治理。
(二)着力抓好思想教育。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渔区人民群众爱护渔业资源、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把广大渔区的干部、渔民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休渔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的认识上来。
(三)严格渔业执法队伍监督管理。
休渔工作涉及面广,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扎实抓好伏季休渔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违规作业的渔船,要依法、秉公处理。特别是要防止管理人员与违规渔船相互勾结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直至清除出渔业执法队伍。
(四)突出抓好重点场所的管理。
休渔期间对港口、码头、市场、油库和冰库要加强管理和监控,绝不允许上述场所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船提供服务。针对往年在休渔期间出现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工商、边防等相关部门对在市场、港口等场所销售渔获物的行为加大查处力渡,从源头上严惩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对小型渔船和南沙渔船的监管,防止小型渔船违规出海作业,防止南沙捕捞渔船以到南沙生产为名出海、实际是到沿海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特殊人群的生活保障。
深入了解渔民生活情况,妥善解决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生。
(六)努力确保休渔船舶的安全
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渡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休渔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抓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落实规章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休渔渔船安全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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