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厅文号:冀价经费〔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9〕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可以上浮的规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执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运价,可在20%的幅度内向下浮动。

二、取消农村道路客运的旅客站务费。农村道路客运除按规定加收车辆通行费外,不得在运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汽车客运站代售旅客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单设窗口办理,不得在出售车票时搭售。

四、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票价审查和备案,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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