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文号:[2009]保市府135号
颁布日期:2009-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9]保市府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格准入,协调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二)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政策,以《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按照《保定市生态建设规划》和重点支撑产业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一主三次”、“工业西进”和“对接京津”三大战略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对重点产业及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瞄准产业高端谋划项目,促进产业升级。

二、社会经济与区域功能定位和基本要求

(一)社会经济与区域功能定位。保定市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基本功能定位为京津冀都市圈中现代制造业基地、京津总部经济配套基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融种植、养殖、加工、市场供应一体化的绿色农副产品供应基地,京南津西联系辐射内地的交通枢纽、现代物流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议、会展、休闲度假旅游基地,都市圈核心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国家低碳经济综合试验区。

按保定市生态建设规划,全市划分为2个生态区:太行山地水源涵养、水源供给、水土保持生态区和平原生态经济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区。太行山地水源涵养、水源供给、水土保持生态区包括涞源、阜平、易县全部以及涞水、唐县、顺平、曲阳、满城等县的西部山区。平原生态经济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区包括保定市区、涿州、定州、高碑店、安国、望都、清苑、高阳、博野、蠡县、安新、雄县、容城、徐水、定兴、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等地区全部以及涞水、唐县、顺平、曲阳、满城等县的东部。

(二)基本要求。

1、太行山地水源涵养区。该区域范围内禁止涉及大规模生态破坏项目的建设;限制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类项目的建设。

2、水源供给区。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由相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水源供给区域内项目开发必须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水源保护区规划,严格控制水源供给区域内项目的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逐步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3、水土保持生态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严格控制破坏水土保持项目的建设。矿山采选、公路修建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4、平原生态经济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区。平原区域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设施、集中供热、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作用,合理规划工业集中区和产业聚集区,以节能降耗、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基本要求,结合区域特色经济,重点发展国家鼓励类行业的发展。

5、环境敏感区。严格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地表水源和一亩泉地下水源保护区,白洋淀和金华山——横岭子褐马鸡自然保护区,陵山——抱阳山、狼牙山、野三坡、白洋淀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大茂山、白石山等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涞源白石山、涞水野三坡和阜平天生桥国家(世界)地质公园、白洋淀温泉城等特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在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6、重点流域、区域。严格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管理。市区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南水北调干渠沿线1公里和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7、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管理。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控制产业政策中限制类项目建设,严禁国家产业政策中禁止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项目和列入国家高污染名录的项目建设。

8、严格总量控制。实行建设项目区域总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下年度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全市GDP能耗平均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再批新建。

三、各地禁(限)批建设项目具体意见

(一)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高新区: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三)涿州市: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

(四)定州市:限制造纸、印染、电(热)镀、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小型防水卷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

(五)高碑店市: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六)安国市: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七)安新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对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冶炼、羽绒加工等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实验区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无关的活动。

(八)高阳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对辖区内的巾被漂染、毛呢等印染行业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

(九)清苑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对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

(十)蠡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对辖区内的皮革及皮毛鞣制、印染等行业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

(十一)唐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无规划开采。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和西大洋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强化大茂山、倒马关森林公园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十二)曲阳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和王快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

(十三)阜平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强化王快水库及天生桥国家地质公园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十四)涞源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强化金华山——横岭子褐马鸡自然保护区、白石山国家森林公园、白石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十五)涞水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强化金华山——横岭子褐马鸡自然保护区和野三坡风景名胜区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十六)满城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和一亩泉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对辖区内的造纸、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强化陵山—抱阳山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十七)徐水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对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

(十八)望都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十九)博野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十)容城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强化白洋淀湿地保护,严格区内项目建设审查管理,禁止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

(二十一)雄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强化白洋淀湿地保护,严格区内项目建设审查管理,禁止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

(二十二)定兴县: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十三)顺平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无规划开采。强化南水北调干渠保护,按照保护区划分的范围,严格保护范围内项目建设审查管理。对辖区内的肠衣加工等项目按照“上大压小、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集中”的原则管理,不再审批新的单个企业扩建项目。

(二十四)易县: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矿石分选及矿山无规划开采。严禁在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型项目。强化清西陵和狼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

(二十五)白沟·白洋淀温泉城:限制造纸、印染、皮革及毛皮鞣制、炼焦、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高污染化学品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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