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8月15日
保定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以涉铅行业为重点,兼顾其它涉重行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标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安新县国家重点区域气中铅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率8%(含)以上,水中铅排放量比2007年不增长。徐水县国家重点区域铅排放量比2007年不增长。清苑县省重点区域气中铅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率5%(含)以上,水中铅排放量比2007年不增长。蠡县省重点区域水中铬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率5%(含)以上,在行业(区域)规划及环评批复前,传统制革行业不得有重金属铬污染物的实质性排放。其他区域重点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基准。
持续建立起环境质量监控体系,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主要重金属污染水质指标达标率100%,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率100%,重点区域水和大气中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率100%。
涉重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到100%,继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持续推进监管队伍、监测能力和应急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执行力度。继续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要求,按计划实施徐水县、安新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徐水县、安新县、清苑县、蠡县分别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划和方案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实现。蠡县要继续开展传统制革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规划环评工作,推进行业整合升级,相关工作落实之前,传统制革企业不得形成重金属污染物实质性排放。
(二)加强涉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重金属排放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坚持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排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的原则,严把涉重金属污染物相关项目的审批关,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没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环评审批。
(三)进一步强化涉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继续将涉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列入市、县两级现场监察计划,市级重点涉重企业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非重点涉重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重点涉重企业监察频次每周不得少于两次、非重点涉重企业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对工艺较为复杂或存在隐患较多的企业,县级环保部门应派驻厂员,加大监管力度。现场监察要重点检查涉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实际状况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等。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依法进行查处,严防环境污染。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铅酸蓄电池、硝染、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达到100%。
(四)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按照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23号)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涉重金属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监测内容纳入市、县两级监测计划。制定和实施辖区(特别是重点控制区)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专项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强化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率达到100%,并建立起系统的企业自测台账和监测数据备案体系。
(五)强力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按照涉重金属企业每两年进行一轮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的要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周密组织,积极推进辖区涉重企业以重金属污染物防控为主要内容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恢复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按照《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规定内容自查,并在国家规定的最后期限前申请环保行业核查。未按期申请及未通过核查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河北省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7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对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
(六)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事件。建立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同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肇事企业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政府要妥善解决。
四、可达性分析
安新县国家重点区域2007年气中铅排放量1779千克、水中铅排放量0千克,至2012年全县已完成铅净削减量1863千克(国家重点区域完成铅削减量1093千克,与2007年相比,削减幅度达61.4%。),2013年计划完成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项目3个,铅污染物削减79千克。徐水县国家重点区域2007年气中铅排放量1476千克、水中铅排放量33千克,至2012年全县已完成铅净削减量467千克(国家重点区域完成铅削减量295千克,与2007年相比,削减幅度达20%。),2013年新增铅排放量估算约249千克。清苑县省重点区域2007年气中铅排放量3106千克,至2012年全县已完成铅净削减量1398千克,与2007年相比,削减幅度达45%。蠡县省重点区域2007年水中铬排放量4320千克,2012年该区域已完成铬净削减量662千克,与2007年相比,削减幅度达15.3%。
根据测算,2012年的减排成效和2013年的减排项目可完成我市预期的年度工作目标。非重点区域坚决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的替代原则审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保证非重点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零增长。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和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分解落实,加强对涉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督导,确保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在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就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实现重金属污染的有效控制。
(三)加大防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要积极拓宽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筹集渠道,采取争取上级专项治理资金支持、本级财政配套划拨、企业自筹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和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挥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实施产量和总量双替代。“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以2007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为基础,其中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根据重点行业排放系数法测算核定。在此基础上,严格实施产量和总量双替代制度,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项目必须有纳入2007年排放基数的有效重金属总量替代,没有的视为新增重金属排放量。
(五)实施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国家和省两级重金属污染重点控制区以《“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中确定的区域为单位,非重点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考核,形成目标考核的量化管理。省、市政府已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终环保目标考核,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坚决实施行业限批、区域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年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列入先进行列。
附件:1、保定市2013年度目标指标表
2、保定市2013年度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表
附件: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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