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办字〔2013〕119号)、《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廊发〔2013〕20号)精神,加快我市黄标车治理淘汰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2013年淘汰200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淘汰199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以及2006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公交黄标车,2013年12月20日前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2014年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淘汰1999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2015年淘汰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淘汰57858辆、44397辆和20266辆,共淘汰122521辆。各县(市、区)三年间淘汰任务如下:广阳区24080辆、安次区13447辆、开发区1656辆、固安县13199辆、永清县6582辆、香河县7760辆、大城县8325辆、文安县11596辆、大厂回族自治县5136辆、霸州市14038辆、三河市16702辆。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强制注销状态的24176辆和连续3年未检的36961辆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城后乡。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市区39183辆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先公后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淘汰33405辆黄标车,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80681辆营运黄标车。

(五)先补后奖。市政府结合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并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

(六)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严管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成立组织

为加强领导,成立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金水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侯树青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成员名单附后),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冯志刚担任,副主任由副支队长胡杰平、范友战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治理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机构,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治理淘汰黄标车方案,明确牵头单位,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五、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完善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1.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廊政〔2013〕82号),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2013年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2014年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全省范围内转入、转出及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

2.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严格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的工作程序。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4.严格通行管理。在市区南龙道、北凤道、东安路、西昌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限行范围,到2014年6月底,全市所有县(市、区)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到2014年底,所有建制镇城区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二)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1.严格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按照《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发展规划》,加强现有检测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按照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标准。

2.规范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监控中心,实现网络化管理,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通过采集实时检测数据,对检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为政府决策和执法提供依据和信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规范化,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3.加快推进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的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

4.为便于检测黄标车,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黄标车检测点。

5.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共同配合,互相监督,提高全市营运车辆的尾气检测频度,利用定期检测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尾气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

1.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2.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营运车辆定期检测制度,在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性能检测站,环保部门设置营运车辆尾气检测点,同步检测车辆尾气排放,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做好登记并上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全市治理淘汰黄标车相关工作,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1.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2013年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2.设立一站式业务办理窗口,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办理车辆所有者报领淘汰黄标车补贴。

3.协调具有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资质的公司网点,简化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实施淘汰报废,定期向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回收拆解数据,并协同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六)工商部门配合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1.取缔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会同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依法取缔非法机动车交易市场。

2.督导二手车经营企业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按照黄标车淘汰年限,对超出使用年限或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在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报废黄标车。

3.加强对机动车市场的巡查。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巡查力度,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杜绝黄标车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七)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1.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对于擅自为淘汰范畴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对尾气检测设备加强计量检定工作,对于检定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对于机动车安检机构、尾气检验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即将到期的,督促办理,对于资质过期的,收回检验章,停止检验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推行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提高尾气排放标准。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严厉问责。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在每年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重点支持企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技术研发项目,在项目备案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优先支持此类项目申报国家、省、市企业技改专项资金。

(十)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1.及时清查车辆,摸清底数。依托资产管理信息软件,对市直各单位工作车辆进行清查,摸清市直各单位需要淘汰黄标车数量、车型、淘汰年限的底数,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置黄标车相关业务程序,及时通知有报废车辆的单位。

2.全力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对各单位申请处置的车辆,凡符合黄标车标准的,全部批复报废;对市级政府公务仓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黄标车标准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坚决杜绝黄标车上市流通。

(十一)其他部门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王金水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汪俊岭市政府副秘书长

侯树青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员:杨启荣市委宣传部外宣局局长

王洪焘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郝艳军市交通局副局长

闫杰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宏信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爱民市纪委常委

魏振生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宝方市质监局副局长

刘怀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庆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宋树才廊坊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冯志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问亚星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负责人

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冯志刚担任,副主任由副支队长胡杰平、范友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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