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秋节、国庆节临近,为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查改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在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旅游景点等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率和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凡是能整改的,坚决立即整改;整改时间较长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对无力整改、且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稳定。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车站、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对节日期间举办的大型聚集活动要进行严格审批,主办单位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对运输车辆严格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检验,加强对客运单位安全监管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上下车旅客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上车,严禁“病”车上路和疲劳驾驶,严禁超载、超限、超时运营。要组织配备专门力量,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对超载、超限、超速、超员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的执法监察力度,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剧毒物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严格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经营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的重点县(市)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供销部门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爆炸事故发生。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脚手架、洞口、深基坑、管沟、临边防护、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等安全检查,严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火灾等建设施工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各类临建房拆除工作的安全监管,严防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要加强管道施工毒气检验监测,加强通风换气措施,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供水管道检查,防止泄露、火灾事故发生。

此外,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安管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百日执法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廊坊市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廊安〔2010〕7号)的统一部署,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认真组织开展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大力营造齐抓共管、严管重罚的打非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内部日巡查、主管部门月检查、职能部门季督查的安全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实行24小时监控。同时,要监督和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值守制度

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值班调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对各种突发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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