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唐政发〔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促进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

(一)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和职称可正常晋升。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型科技型企业的,给予3年内社会保险补贴。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后,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三)吸引市外人才来我市创业。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省级评审后,在获得省财政100万至3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评审后,在获得省财政50万元以内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5万元以内的补助,用于技术研发。鼓励科技招商,科技招商活动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

(四)强化科技资金聚焦。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15〕25号)要求,从2016年起,实施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共享服务平台,将各部门管理的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计划整合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计划五大类。其中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创业引导专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三类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五)推进股权投资。依托市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各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投入。2015年首期基金规模2.5亿元,主要投向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

(六)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从市政府设立的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中安排资金规模1亿元,重点支持市辖区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按年度分期投入,2015年首期规模2000万元。其中,基金单笔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风险基金年度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风险投资两年内退出的,按初始投资额收回,着重培育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对接省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鼓励各县区吸引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

(七)扩大贷款担保规模和风险补偿。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科技风险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和保证保险补偿。逐步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八)奖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除执行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外,2015年至2017年间再享受市级奖励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获得省级奖励200万元的同时,市级再奖励1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省级奖励150万元的同时,市级再奖励10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获得省级奖励30万元的同时,市级再奖励20万元。

(九)鼓励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机构,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在省财政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的同时,继续享受市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

三、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创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数量,给予不低于30%的房租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鼓励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市财政按其服务成本和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减轻税费负担。简化程序,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项不合规收费。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强化对税式支出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措施。

(十二)完善优先采购本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按照相关部门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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