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字〔2011〕80号
颁布日期:2011-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字〔2011〕80号

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管理,理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程序,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受理、审批问题

(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建国路、胜利路、滨河路、清水河路、西坝岗路、古宏大街、五一大街、五一东大街、东安大街、建设东西街、工业东西街、钻石路、市府大街、朝阳大街、世纪路等15条城市主要道路(以下简称“15条城市主要道路”)的挖掘审批工作。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15条城市主要道路以外的辖区其他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商市规划、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挖掘15条城市主要道路及辖区其他城市道路的,提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方案要明确挖掘的位置、面积、长度、深度、施工周期、交通组织等内容。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取问题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取15条城市主要道路和辖区其他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费。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于城市道路的维护、修复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和《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管和验收问题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对被挖掘的城市道路进行路面修复。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加强对道路挖掘现场的监管,对建设单位不遵守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内容,不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不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交通标志、防护栏等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管线、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对15条城市主要道路和辖区其他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状况和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恢复状况进行竣工验收。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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