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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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荆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食品添加剂购进索证索票,使用登记备案,追踪溯源的长效机制;建立严管严查、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以种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以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为重点对象,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20日)。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市安排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全文发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九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并按统一规格翻印,广泛张贴,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公布政府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5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按照整治工作要求,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药品做食品添加剂和行业类普遍采用“潜规则”的非法添加行为。对辖区内进行两次以上的拉网式检查,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追溯非法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食安办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及时向市食安办报送工作总结,市食安办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和省食安办报告。积极做好迎接省组织的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组织专班对各地、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建立针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质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联系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诚信自律。
(二)加强宣传,严格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及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要充分会商,实行报批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报道的管理,对失实和误报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规定,对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各地、各职能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适时进行明查暗访和考核评估。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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