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荆州区430元/月,沙市区430元/月,荆州开发区430元/月,其他各县市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2500元/年。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568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4000元/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40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2800元/年。

四、医疗救助标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的自费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60%,年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

五、城市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1.5倍执行。

调整后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标准调整后,整体补助水平得到提升。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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