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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荆州区430元/月,沙市区430元/月,荆州开发区430元/月,其他各县市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2500元/年。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568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4000元/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40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2800元/年。
四、医疗救助标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的自费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60%,年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
五、城市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1.5倍执行。
调整后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标准调整后,整体补助水平得到提升。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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