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荆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五条市规委会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

(四)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市城区内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文化旅游区等总体规划;

(六)审议中心城区控规调整方案或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方案(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七)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工程建筑设计方案;

(九)审议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十)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

(十一)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十二)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十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意见;

(十四)审议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专家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技术论证,并向市规委会主任会议提供技术咨询或论证意见;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审议意见。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市规委会主任的授权,对以下有关事项代表市规委会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2—3名。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

第八条办公室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提出会议预案、会议记录、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委员

第九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相关专家委员组成。

第十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公务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地铁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房产局、市文物局、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城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由规划、工程、建筑、交通、市政、园林、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电力、通信、消防、人防、经济、商贸、工程雕塑、历史文博、史学民俗、文化艺术、美术美学等方面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席位制度,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他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规委会聘任,任期5年;换届工作与市政府同步,在市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的资格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正公平、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四)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市规委会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推荐表并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

(三)办公室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规委会审定,由市规委会颁发聘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议事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市规委会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七条市规委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市规委会的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市规委会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专家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确定并主持会议,参会委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主任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议议题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并根据审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会委员。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

专家评审会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或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托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由市规委会副主任确定,并根据审议议题由市规委会副主任确定参会委员。每次参加会议的专家委员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市规委会审议规划草案,首先应审议是否存在违反上位规划、“五线”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如有违反可采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住建部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事项由专家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设计或编制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回避;回避的委员可以作为设计单位代表列席参加会议或介绍情况,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市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审议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他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回答委员的提问;也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四条委员对申报事项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第二十五条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图纸均属保密文件,委员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会议资料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六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草案,申报部门及单位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草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市规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市规划局或相关部门及单位就申报事项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报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城市重要地块的修详规及城市设计和重点建设工程等设计方案应不得少于2个,并采用三维动画表达规划设计意图;

(二)办公室将申报事项汇总后,提出会议预案(审议议题、时间安排和参会委员建议名单),并报市规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确定;

(三)办公室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及申报事项的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通知申报部门或单位作好申报事项的汇报准备工作;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议决制和票决制,其审议意见由办公室进行整理成会议文件,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采用议决制的申报事项,由会议成员参与讨论,主持人总结发言;采用票决制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参加会议2/3以上的委员同意即为获得通过,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结果;

(六)专家评审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会议采用票决制,实行无记名投票,参加会议2/3以上的委员同意即为获得通过,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结果。

第五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市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请、咨询、论证、调研、各种会议费用、办公室日常工作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市规委会主任审批。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规委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由市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重要地块为:

(一)《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所确定的市级、区级行政、文化、商业、体育中心;

(二)市级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

(三)总规确定的城市干道,即北京路、江津路、荆沙大道、南环路、荆楚大道、荆州大道、西环路、东方大道、北环路、楚源大道、翠环路、月堤路、武德路、塔桥路、豉湖路、园林路、王家港路、三湾路、徐桥路、张沟路、九阳大道、沿江大道、郢都南路、屈原南路等临街地块;

(四)主要河湖,即长江、荆沙河、西干渠、荆襄河、护城河、太湖港、海子湖、庙湖、江津湖、张李家渊、范家渊等蓝线控制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重点建设工程为:

(一)临城市干道、主要河湖的建设工程;

(二)临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出入口的建设工程;

(三)荆州古城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程;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级及以上的交通枢纽、基础设施、产业园区、文化旅游、人防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重大违法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工程违法建设规模达5000平方米或市政管线建设规模达5000米。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荆规委〔2004〕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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