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订的《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辽宁省省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辽财资〔2012〕5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市政府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实物仓库,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富余、长期闲置、使用频率低的资产,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

(四)执法单位罚没物品;

(五)执收单位收缴的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资产;

(六)经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并在事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

(七)市财政局规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物仓实施直接管理。具体职责:

(一)制定、执行公物仓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二)收缴、保管、分配、处置和核算公物仓资产;

(三)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公物仓资产情况。

第四条公物仓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二)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三)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资产入库

第五条应送交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规定送交入库: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于申请资产处置时送交公物仓;

(二)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使用频率低的资产,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于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公物仓;

(三)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富余资产,应在单位合并结束后1个月内全部送交公物仓;

(四)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资产,应在单位撤销后1个月内全部送交公物仓;

(五)罚没物资应在下达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资产应在下达审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公物仓;

(六)市财政局规定应送交公物仓的其他资产,应在规定的时限送交公物仓;

(七)不宜集中管理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上缴公物仓时,由市财政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收缴登记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原资产使用单位就地经管。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接收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送交资产单位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接收资产有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应做好公物仓资产的核算、保管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证、账实相符,防止毁损、短缺、变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公物仓资产的使用(不含罚没物品和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包括调拨和借用:

(一)调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添置的资产,应优先从公物仓存量资产中调拨解决。具体程序:

1.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调剂解决意见、出具资产调拨批准文件。

2.资产使用单位凭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调拨批准文件,办理公物仓资产调拨手续。

(二)借用。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资产,也可向公物仓借用。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

1.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资产借用意见、出具资产借用批准文件。

2.资产使用单位凭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借用批准文件,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3.借用资产由使用单位按期偿还公物仓。

第九条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条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含对外捐赠、拍卖、报废)由市财政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罚没物资和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处置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算。

第十二条公物仓运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临时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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