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37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市、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办法》的学习和普及作为“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法律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二、积极做好宣传
(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为《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氛围。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二)教育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气象台站应当定期开放,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
三、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矿区、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切实加强雷电防护与监测。市、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雷电防护的管理,认真履行雷电防护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指导、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定期检测。住建、规划、安监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建立雷电灾害分析调查、技术鉴定及雷电防护工程等业务服务体系,对我市各类建筑的雷电防护质量严加把关。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市、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工作。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交通、农业、水务、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气候环境保护相协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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