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高龄老人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盘锦市常住户籍,年龄在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90—94周岁的老年人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95—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不变;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9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贴资金由各县区(经济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经济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高龄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四)各级老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要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情况进行核查。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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