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内政发〔2014〕1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5号)有关精神,为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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