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10〕18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10〕18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特别是处于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盟市,更要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切实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各类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在落实好城镇公民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指导。

“十二五”期间要力争完成包头、赤峰、乌海、通辽等盟市所在地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工作。

三、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苏木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加强地震监测手段管理,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可靠。

四、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培训,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以自治区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的12个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其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各类救援队伍救灾抢险能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五、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防震减灾日、科普活动周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0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请见本期第12页,此处从略)

201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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