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住宅和公共设施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收取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字〔2010〕233号
颁布日期:2010-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住宅和公共设施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收取有关事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0〕2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有线数字电视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建设和谐巴彦淖尔和提升巴彦淖尔信息化建设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7〕5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宅小区、写字楼、宾馆饭店有线电视布线、连接管道设计方案的通知》(内广字〔2007〕188号)的精神,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的收取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广电网络公司对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每终端300元)由当地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及时开通有线数字电视信号。

二、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内发改费字〔2007〕500号文件要求将有线电视初装费纳入房价。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经当地广电网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套数统一向当地广电网络公司足额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每终端300元)。

三、廉租住房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由旗县区房管局负责向当地广电网络公司缴交。旗县区房管局在出售廉租住房时,应将有线电视初装费计入房价。出租的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初装费由政府承担。

四、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收取的有关配合工作,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收费环境。

五、各级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配套建设和开发企业缴费入网工作,以方便用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优质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全力配合广电网络公司做好业主宣传、网络配套、服务支持等相关工作。七、各级广电网络公司要努力拓展服务项目,践行服务承诺,严控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实现24小时全天候提供业务咨询、费用查询、故障申报与处理等服务。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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