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字〔2013〕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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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是完善新时期文化市场管理体制,理顺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自治区推进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和我市有关要求,各旗县区已于2012年6月份全部完成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工作。但截至目前,个别旗县区在队长任命、人员安排等方面工作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总体进度。对此,相关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全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队长任命、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执法经费是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运用高科技进行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新时期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市部分旗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费难以保证,执法装备严重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旗县区要切实保障文化市场执法经费,特别是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身建设
一要严把进人关。各旗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新进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考录、择优录取的方式录用。二要加强教育培训。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尽快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推动全市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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