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发[2013]033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4月2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各项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修正或撤销。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主管部门要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长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旗县区长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六)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和监察局局长组成,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办公厅及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六)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旗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部门和旗县区政府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九)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及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讨论决定体制改革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长助理、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有关旗县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全区性会议精神;
(二)听取旗县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三)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研究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确定。申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充分酝酿,加强协商,并履行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即由提请部门或承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与议题内容相关的部门和地区进行会签,会签部门(地区)同意的在会签单上由部门(地区)负责人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有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地区)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列明原因依据、具体意见、解决办法等;自提请部门申请会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会签部门(地区)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市政府领导交办或市政府领导在部门(地区)请示报告件上签批意见拟提交的议题,均由责任部门按此程序进行办理。完成会签后由提请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将该事项列入会议议题的商请函,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确定。
上述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参会部门(地区)主要负责人出席或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除因病、在市外、接待上级领导和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首先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然后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报告。部门(地区)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和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机构编制、人事、安全生产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各类会议纪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于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
四十二、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其他分管领导审核。如有需要,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旗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向自治区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办理的原则,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签收、登记,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副市长的,由政府办公厅签署明确意见报相关副市长会签或由该项工作的主要分管市长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或提请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以公函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函件要说明行文必要性、公文审核过程,并附必要的依据文件和背景材料。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区)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存在分歧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地区)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列明原因依据、具体意见、解决办法等,自主办部门申请会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会签部门(地区)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然后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相应副秘书长及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是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是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或印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市本级非常设机构的公文。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事项不清、法律政策依据不足、情况不明的,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章加强督查落实
五十一、市政府对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二、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五十三、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一章廉政建设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和旗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赤峰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六十五、副市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自治区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六十六、各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议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六十七、各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议和市政协委员会议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出国(境)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手续。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离开赤峰市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赤峰市,须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同意,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离开赤峰市,须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同意。市长与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离市外出。以上人员请销假,应及时告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六十九、实行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市长较长时间离市外出,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离市外出,由本人协调其他副市长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信访接待,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签署紧急公文等。
七十、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区负责同志要保持全天24小时联络畅通,更换手机号码等须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七十一、市政府其他直属机构和单位适用本规则,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七十二、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七十三、本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赤政发〔2009〕13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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