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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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固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月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固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固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审核、汇总、上报至固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区)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产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公式如下: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一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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