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食品监管制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构建社会共治体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守住不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一条主线,三大建设,八项整治”为重点,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即以“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主线,加强机构和队伍、监管制度、监管能力三项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源头、乳制品、畜禽屠宰和肉制品、食用油安全、农村食品安全、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口食品八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努力消除监管盲区;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建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享有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1、深化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3〕46号),健全市、县、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施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站标准化建设,确保人员、办公场所、执法车辆、设施设备和经费配置到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运转;要尽快确定乡镇(街办)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和一名公务员为食品安全协管人员,每个村(居委会)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1000人以上村可配2—3名),并制定明确“一分管两协管”人员的职责任务,在此基础上,成立乡镇(街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兜住乡镇(街办)政府对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担负总责的网底;加快食品综合协调、生产、流通和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的划转,组建县级食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全面完成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保证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检验、司法能力得到全面加强。
市编办、市人社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市、县、乡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人员及行政管理、基础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举报奖励、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各项经费逐年递增,要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经费的预算使用按《山西省食安办关于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工作经费的通知》(晋食安办〔2011〕66号)规定执行,即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每人2元的标准安排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工作经费;人口数不足15万时,最低不少于30万元。
市财政局、市食药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二)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和健全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食醋等重点品种的原产地可追溯和食品质量标识两项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以国家、省级技术规范为蓝本,以县级部门、企业为实施主体,以信息化为载体,通过市级衔接推动,省、市、县、企业上下一条线对接,投入资金,用足政策,选好软件,做好系统,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最终做到信息完整真实,源头可追溯、过程有记录、流向可查询,覆盖产品源头到消费终端全过程。
市食药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4、规范食品认证质量标识使用。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清真食品”等食品质量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加强对“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与产品监管,依法查处超期使用“三品一标”标识和假冒产品、标识的行为,强化认证后监管,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
市农委、市宗教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5、加强农产品产地追溯管理。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示范建设,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推行产地准出和标准包装标识管理制度,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在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效认证证书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从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种养、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管理。
市农委、市工商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6、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市、县、乡全部开通农业畜牧和食品药品12331举报投诉电话,统筹配置接听处置人员,增强反馈处置能力,做到咨询举报回复及时、处置快速有力;加大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知晓度,让更多的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修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其奖励制度,及时足额保密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切实解决好群众对投诉举报不够信任、不太方便、不太清楚、不够积极的问题,通过激励公众参与这个着力点,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市农委、市食药局、市财政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7、建立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农畜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及公安司法机关要全部建立并执行违法违规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年内必须曝光一批“黑名单”企业,使违法失信企业处处受限,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有效惩戒的威慑力。
市农委、市食药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8、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与司法协调联络、衔接沟通机制,建立相关制度,保证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狠狠打击食品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保障执法人员安全,确保有效执法。
市公安局、市农委、市食药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9、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确定重点品种、关键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
市农委、市食药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盐务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0、探索建立企业责任首负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责任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责任首负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市食药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11、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四化”管理。以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简称“四化”)为基本要求,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作为“四化”管理突破口,加强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市农委、市食药局、市商务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2、加强以检测检验为主要手段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大力提高食品检验能力,同时建立县级食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并尽快开展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抽检工作,完成省级抽样任务,及早发现、防范、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好食品和食用农畜产品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高风险区域的全面监测;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其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网络,科学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工作。
市卫生局、市食药局、市农委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3、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执法能力。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新任务、新队伍,强化执法培训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必须制定完整的监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新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舆论引导、知责履职等知识的培训教育,重点提高一线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尽快适应新职能、新工作的要求;同时要开展对乡、村干部及协管员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协管队伍能力,形成监管合力。
市食药局、市农委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4、加强应对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各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市、县、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出现问题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健全舆情监测制度,及时分析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食药局、市农委、市应急办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三)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以聚集性就餐等事故易发单位,农村地区、学校及周边等问题多发的高风险区域,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儿童食品、网络食品等风险较高的品种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突破分散式种养殖、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小散业态监管难点,及时消除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效解决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两大突出问题,严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种养殖源头整治。强化农、林、渔业投入品管理,重点是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健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质量监测制度,着力发展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源头管理,强化蔬菜温室大棚、农资生产经营门店、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三品”认证、畜禽屠宰场、水产养殖、林(副)产品生长9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把产地准出、运输环节和市场准入关口;加快“三品”认证步伐,全市新增认证“三品”50个以上,新增认定“三品”产地面积10万亩以上,新增认定无公害畜禽养殖场10个以上。
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6、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提升硬件水平和自检能力,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QS发证检验,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各环节台账记录,建立肉制品、食醋、白酒三种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三环一体的追溯系统,实现三环节产地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追踪验证,问题倒查溯源。开展食品质量标注标识整治,以食品标签标注、产品条码、质量认证标志等为食品质量标识内容,实行食品质量标识100%审查备案;严密排查食品小作坊,疏堵结合,对传统加工条件与品种、规模相适应、信誉良好的小作坊,依法核发小作坊许可证,坚决取缔不符合生产条件或非法生产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严厉整治把过期食品、变质食品进行二次加工分装重新标识行为;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频次,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召回,严厉惩处。
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7、深入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食品经营主体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食品品种经营许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关,建立食品品种经营退出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依法查处不落实或不健全两项制度的行为;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示销售制、乳制品质量报告明示销售制、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下架退市销毁制,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严厉查处把过期食品重新包装销售的违法行为;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评比标准,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规范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巡查监管制度,完善信用等级奖惩机制,逐步按企业信用等级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加强食盐流通监管,严厉打击“私盐”、亚硝酸盐等违法经营使用行为。
市食药局、市盐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8、深入开展餐饮单位集中整治。加强聚集性就餐单位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以原料购进、餐饮具清洗消毒、凉菜制作、添加剂和人员健康管理为重点,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小餐饮、小摊贩集中整治,按照忻州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标准,把握创卫契机,全面提升小餐饮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水平;继续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结果公示,全市持证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及公示率达到90%以上,大型餐饮单位实现全覆盖;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开展餐饮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树立一批样板示范企业,做到制度齐全、机构完整、职责明确、记录完整、操作规范;继续推广实施“明厨亮灶”工程,为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19、深入开展生鲜乳及乳制品专项整治。大力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疫和专车专线运输;加强奶牛养殖场管理,监督建立养殖防疫档案、饲料兽药购进台账、兽药使用记录、休药期记录、病死畜禽处理记录;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管理,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督查完善生鲜乳交接单,建立生鲜乳收购、检测、留样、销售、不合格乳处理、化学品管理及使用、挤奶、存储、制冷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使用等记录,做到完整齐全,整理有序;加强生鲜乳运输车监管,保证车辆有准运证,押运员、驾驶员有健康合格证,生鲜乳交接单、奶罐清洗消毒记录完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乳及乳制品的行为;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继续执行许可项目特别标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市畜牧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0、深入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严厉惩处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验或经肉品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履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制度,严格巡查抽查,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强化对生猪屠宰、牛羊屠宰定点企业的规范管理,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控、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理制度,所有肉制品企业100%配备“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严防含“瘦肉精”肉品流入市场;流通消费环节严格检查肉及肉制品检验检疫票证,做到有检上市、无检下架退市、不得销售使用。
市畜牧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1、深入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督促扶持餐饮服务单位提升废弃油脂标准化处理水平,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市建设局、市食药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2、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流动摊贩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规范、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打击农村食品市场侵权仿冒违法行为、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劣质食品违法整治四项行动,打好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攻坚战”,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坚持打建并举、疏堵结合、扶优治劣的方针,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和鼓励正规品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农村、占市场,推进建立健全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网络,加大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的覆盖面,努力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
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3、深入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管控儿童食品,加大儿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儿童食品非法添加、过期变质、夸大宣传、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学校周边(重点在2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建立经营户名单目录,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校园周边低价劣质食品,探索建设校园周边“放心零食”小卖店;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聘请学校师生、家长担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加强宣传教育,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严格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资质筛选和招投标,严厉查处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学校食堂许可管理,加强对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的监督检查,彻底取消地下室、半地下室学校食堂,严防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餐饮安全规范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按照省、市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达标创建标准,年内力争每个县(市、区)10%(全市50个)的学校食堂达到规范化标准,学校食堂不够10个的县至少有1家达标。
市教育局、市食药局、市新闻办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4、深入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行为;开展食用明胶生产经营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工业明胶、不合格食用明胶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5、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及“一条龙”餐饮安全管理。以乡镇监督站、村协管员为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农村(社区)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事前检查制度。聚餐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的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要报村(社区)协管员,向乡镇(街办)食品监督站备案,由乡镇(街办)监督站派人审查监督,年内各地备案率争取达到85%以上。对“一条龙”餐饮服务人员队伍及其活动,要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年内建档率争取达到90%),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宴席前应主动进行申报,监管人员或协管员到场监督把关,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市食药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6、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阶段性成果,加大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夸大产品功效、擅自增加功能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及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名义或专家、消费者名义为产品作证明的虚假宣传和利用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的宣传;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监督检查和专项抽验,重点对宣称具有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和辅助降血糖五类功能的保健食品以及严重违规宣传品种开展专项抽验;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打“四非”要求予以严惩,对相关产品采取公开曝光、暂停销售、强制下架等严厉监管措施。
市食药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7、深入开展电视、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电视、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电视、网络食品交易投诉举报案件移送协查机制,严格规范电视、网络食品经营者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打击无中文标识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逃避监管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经信委、市新闻广电出版局、市电信部门、市食药局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8、开展过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近效期”食品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人落实过期食品自查清理、退市、处理登记制度,规范对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防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市场或餐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
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29、深入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按照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忻食安委〔2014〕1号)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坚决取缔无任何证照资质的食品相关产品地下黑加工点及城乡结合部的私作坊,全面清查经简单配比、搅拌进行餐具洗涤剂产品配制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经销门店的监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杜绝假劣、“三无”食品相关产品流入市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单位食品相关产品购进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使用假劣洗涤剂清洗食品、餐具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卫生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在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健全乡、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基础上,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食安办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督办考核的作用,着力构建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
市直有关部门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
(二)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协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要修正完善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平台网,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网格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清市、县、乡、村各级监管人员责任,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领导、人员、岗位上,保证及时上传上报履职计划,按计划、按要求履职,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要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制,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协调联动机制,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风险监测预警与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食品安全“一盘棋”工作格局,提升综合监管能力,防止漏洞和空挡。
市食安办、市监察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
(三)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价。各级要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建立完整的督查考核制度,将监管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案件查处、信息通报、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等工作列入对县、乡政府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考核内容,科学设置、合理量化考核指标,加大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占比权重,严格执行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级各部门领导及监管人员要多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飞行检查、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公开通报,直至追究责任,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监管良性局面,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管得住、管得好、不出事。
市食安办、市监察局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
(四)抓好宣传培训,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新闻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食品安全诚信道德宣传,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注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主动宣传和介绍食品安全重大方针、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及时公布食品安全质量状况和消费提示;完善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协调联动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工作;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谣言传播,净化舆论环境。
要着力抓好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行为规范培训,强化企业法人(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专业素质,培养良好的食品安全行为习惯。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及市直相关单位为市级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为实施责任主体。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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