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工作,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省级文明和谐城市步伐,建设实力运城、活力运城、开放运城、美丽运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指百平方公里规划区域范围,主要区域是东至学苑路、西至圣惠路,南至红旗街、北至华源街;重点从东到西依次为学苑路、槐东路、中银路、人民路、解放路、圣惠路,从南到北依次为红旗街、河东街、禹都街、工农街、条山街、华源街,共十二条街路。
第三条东至学苑路、西至圣惠路,南至盐池北侧、北至工农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突出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新建、改建的建筑风格以汉唐文化特色为主要风貌,兼容时代发展特色元素。
第四条以城市总规为纲,重点以“牌匾不乱挂、墙面不乱涂、摊点不乱摆、站点不乱设、交通不乱行、车辆不乱停、污水不乱流、垃圾不乱倒、土地不乱占、临建不乱搭”为管理目标,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运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副市长和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各成员单位公布下一年度的街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以便各单位提早做好设计、立项和资金筹备工作。
第二章城市设施管理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两书四证六图一公告”后(非政府划拨用地,不需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施工单位方可进场作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住房销售。
两书为:市规划勘测局发放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地下管线建设意见书》。
四证为:市规划勘测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图为:建设单位设计的立面效果图、夜景亮化图、地下管网图、广告牌匾位置图、周边关系图、施工围栏图。
一公告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程项目简介、“两书四证六图”、建设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申报程序为: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勘测局申报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建设单位项目立项后设计出五图:立面效果图、夜景亮化图、地下管网图、广告牌匾位置图、周边关系图,报市规划勘测局初审,同时将施工围栏图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初审(初审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初审后,报政府分管市长同意——到市规划勘测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建设意见书》(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到市规划勘测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六图”备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建设场地公告十个工作日后——进场施工作业。
第七条严禁在主要街道两旁和十字路口从事电氧焊、铝合金加工、木器加工、摩托修配和洗车。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临街大型娱乐场所和餐饮店等经营性门店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市工商局审批资格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住所权属证明载明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方可发放。
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的强电弱电(含交通信号管线)、给水、消防、燃气、热力管道必须入地,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和道路同步建设;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地下设施(含附属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协调会,市规划勘测局在协调会上报告地下管线规划许可位置、深度和施工工序,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发放《地下管线建设意见书》;具备埋设条件后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期为:强电、供热、供气管线四十五天内完成、供水管道六十天内完成、弱电管线三十天内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完成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类地下管线按隐蔽工程规范进行验收,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路面铺设;道路竣工验收后所有资料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建档案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核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住宅小区的开发和建设严禁改变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应配套建设停车场所、瓜果蔬菜销售点、超市、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消防设施、水冲公厕、垃圾中转房(箱)、果皮箱等公共服务及安全设施。市城市管理检查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严禁进行道路挖掘,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为道路禁挖期(燃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市政设施抢修除外)。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人行道道路挖掘需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挖掘需先到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进行报批,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会同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因道路挖掘影响通行、中断交通,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应在施工前三天在新闻媒体及施工路段发布公告,告知市民施工时间及绕行路线;燃气、供热、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抢修,应立即电话告知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和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以便采取交通疏导等措施,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杆)线、各类箱变、占用道路和桥下空间。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临街建筑物立面(含阳台和窗台)严禁搭建封闭阳台或者门窗改建,严禁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桥梁、人行道护栏等城市公益设施由市市政公用管理局每年保洁一次,每两年刷新养护一次,每三年对桥梁检测一次,对于特殊需要的,要逐年进行检测,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附着物(空调外机、闸箱盒、防盗网、卷闸门、各类管线)装饰要与街道设计风格相统一。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一)空调外机、闸箱盒用栅栏方式进行装饰,颜色要与楼体协调美观。
(二)防盗网要采用平镶内嵌式或者隐形式,并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窗,颜色要与楼体协调美观。
(三)空调外机连接管、各类管线要采用栅栏、贴墙布线、保护装饰管、绿化等方式美化遮挡。
(四)门店卷闸门颜色一律为白色或灰色,一栋楼体只允许设置一种颜色。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要定期由产权人进行整饰,每年五一、春节前进行清洗,要达到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现象。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一)外立面为喷涂类,每三年粉刷一次。
(二)外立面为水刷石类、干粘石类、花岗岩类或喷砂、喷石类,每两年重喷或清洗一次,如有脱落立即修复。
(三)外立面为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类、或者铝塑板类,每年清洗一次,如有脱落立即修复。
(四)外立面卷闸门、空调罩、防盗窗、闸箱盒等附属设施,每年清洗一次;线网要及时梳理,保持美观。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上的交警、城管、公交、报刊、高压电柜等棚亭设施的建设,确需建设要拿出设计方案(样式、色彩、数量、位置)报市规划勘测局初审,市规划勘测局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督实施;高压电柜要设置木质安全防护装置;上述棚亭设施要由产权人进行日常保洁。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临街建筑围栏设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必须使用砖砌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3米,并带有仿古式三七帽,墙面颜色为白色,砖帽、墙裙为青灰色;临街建筑围栏设置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以使用钢架和彩钢板材质,要求高度5米,色彩与城市主色调一致;工程竣工后,应在十日内拆除施工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工完场净。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严禁乱搭乱建;重要路口、路段严禁批建临时建筑物;一般路段批准临时建筑物必须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绿化、消防通道、地下管网、玻璃幕墙、窗户的前提下方可批准,但临建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已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到期必须自行拆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物随时自行拆除。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宣传促销、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的,需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地点予以设置,燃放爆竹产生的炮屑要立即清理;经营性的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物体等设施严禁超过两日;公益性的宣传设施严禁超过七日;期满后占用单位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接受检查验收。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在与主干道连接的小街小巷10米以内摆摊设点;严禁在批准设置的早市、夜市外从事露天餐饮加工;严禁在街道两侧建筑物、墙体、门店橱窗玻璃、地面上喷涂、张贴宣传字画、小广告,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路灯及各类亮化设施实行常态化管理和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管理两种模式。
常态化管理开启时间为春季19:00,夏季20:00,秋季18:55,冬季17:40;圣惠北路、条山街、红旗街、周西路以东路段23:30后单排开灯。
节假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及重要活动期间管理开启时间为春季19:00——23:30、夏季20:00——23:30,秋季19:00——23:30、冬季17:40——23:00;路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桥体、雕塑、公园广场)等亮化设施全部开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亮化设施要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保持完好无缺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带中严禁设置和堆放任何物品;需新增或改建公益性设施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占用绿化公共用地进行建设;在绿化带处开口,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占用绿地施工的工程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占用绿地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要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对绿化带进行修复。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要确保安全,严禁损毁周边公共设施,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按照各自职责予以监督落实。
下列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周边及其他规定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和依附人行道路沿石设置车行坡道。确需开设的须到市规划勘测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后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方可施工;重要路口需征求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同意后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通过方可实施。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设置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要全部启用,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要全部予以纠正,谁改变谁纠正。由市规划勘测局牵头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联合执法,限期予以恢复。
第二十六条城市交通车辆要按照规定的泊车位置接受停车管理,公交站点30米以内路段严禁停放车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由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管理;人行道车辆停放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管理。
红旗街、河东街、禹都街、学苑路、人民路、解放路六条街道中段繁华区、小区周边道路夜间停放车辆将严格实行停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交通设施(路名牌、隔离栏、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灯、交通指示牌)应安全规范设置,及时保养维护;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对交通标线要每半年划定一次;路名牌、隔离栏等上述设施由产权单位日常清洗维护,保证干净整洁。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垃圾污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卫生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主次干道保洁和垃圾清运,要求街道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50%;主要道路每天6:00之前清扫到位,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其他路段每天7:00之前清扫到位,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严禁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早市、夜市、便民摊群、客运车辆应自备废弃物收集容器,按指定地点投放所产生垃圾,摊(车)走场净,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条设置洗车场(点)要具备固定的场地、合理的供、排水系统和科学的节水设施,以及有效的污水沉淀处理设施;十字路口200米内及市区主要道路严禁设置洗车场(点)。已批准的要逐步规范取缔。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地的出入口要按标准硬化铺装,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及时处置和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要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档、覆盖等防尘措施;管线工程施工堆土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地严格控制扬尘和高噪声施工作业。水泥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密闭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防护措施;工地打桩施工、机械剔凿应使用低噪音机械。
要合理协调安排分项施工的作业时间,夜间(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因生产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要求,确需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进行施工的,应持设计单位的证明,向盐湖环境保护局申请夜间施工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对夜间施工事项进行公示,并做好周边居民工作。
第三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交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严禁沿途抛撒、随意倾倒;规定时间为22:30至次日5:00。
第三十五条医疗废弃物统一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清运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严禁沿途丢弃、泄漏、遗撒、产生扬尘影响空气质量,造成环境污染。
建筑工地运输土方、渣土、垃圾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车辆应覆盖严密或使用封闭车厢,防止遗撒和飞扬。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行为和沿街抛撒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扣车,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依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处理通知单对查扣车辆进行放行。
第五章广告牌匾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规划勘测局要根据城市的区域功能、道路特色和建筑风格规划设计每条街路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设计风格、色调、造型、密度、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及亮化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第三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整体商业楼宇立面整体装饰要拿出立面效果图、夜景亮化图、广告牌匾位置图、周边关系图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要求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围墙范围、各级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等保护范围、城市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用地范围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二)市区繁华商业区、特色商业街(区)、城市主要路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节点区域,在符合城市街景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三)城市街道、人行便道严禁设置跨街形式的桥或门广告。
(四)绿带绿地内严禁设置和摆放任何形式广告和标识。
(五)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
(六)妨碍消防通道,遮挡玻璃幕墙和窗户等影响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
(七)建筑物一层门楣以下严禁设置灯箱广告。
(八)严禁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
第四十一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要求
(一)十字路口临街建筑物10米以下严禁设置电子显示屏。
(二)播放音量控制在55分贝以内,不得影响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
(三)视屏画面播放时间为每日6:00——22:00,商业区可适当延长。
(四)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播放亮度不宜太过耀眼,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二条重点区域(党政军办公地段、广场周边、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航站楼、运城宾馆、金鑫酒店、空港度假村等)、六大高速口(运城东、运城南、运城西、运城北、机场口、常平口)、八大出入口(运常路、运解路、运临路、运万路、大运高速二级路、运夏路、运金路、解蒲路)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户外广告,宣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城市精神、城市定位、文明公约、产业发展等标语。
第四十三条户外广告画面更换须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否则视为违章广告进行拆除。
第四十四条广告经营者要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广告;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必须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五条门店牌匾设置应遵循一街一景、一楼一式、一店一牌;设置位置一律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檐以下,牌匾规格必须一致,达到纵看横看一条线,色彩要协调、亮化要到位;严禁在楼面多处多层设置牌匾;严禁一店多牌。
第四十六条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每季度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保洁清洗,保持完好整洁;对门店牌匾褪色、残缺、破损、倾斜或字体不全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城市规划实施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或门店牌匾,应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六章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中心城区的一切建设行为应符合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土地部门统征后和即将征收的农用地上突击栽种树木。
(二)严禁擅自取土、取沙、建坟、建砖窑。
(三)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在城市管理中,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驻运各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临街单位及门店要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各管理单位搞好品牌城市、地域特色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要开辟专栏,搞好宣传工作,曝光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意识。
第五十二条各县(市、区)主城区、开发区、东部新区、北部新区、南山景区、西部物流园区、关帝庙景区、运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六大高速口(运城东、运城南、运城西、运城北、机场口、常平口)、盐湖区负责管理的中心城区内的小街小巷及八大出入口(运常路、运解路、运临路、运万路、大运高速二级路、运夏路、运金路、解蒲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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