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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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以及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二)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三)遗体消毒;(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五)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全部免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市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人需填写《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1.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免费对象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免费对象的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三无”人员(土葬改革区人员)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由该县(市、区)殡仪馆受理火化并办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县级没有殡仪馆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报销事宜。
(三)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免除殡葬费用据实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四)在外地就医或意外死亡的原则上应就地、就近火化,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按标准办理报销事宜。
凡违反殡葬法规政策,未在殡仪馆火化的均不享受上述费用的免除。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当年惠民殡葬免费资金开支情况,向同级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资金管理: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民政局和殡仪馆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已免除对象的类别、数量和费用汇总,并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填写《困难群众丧葬补助年度汇总表》,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及时拨付免除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减免对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减免流程,确保惠民殡葬工作规范有序、准确高效。
(三)密切配合。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免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免费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丧事的,尤其对乱埋乱葬的,不予免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和服务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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