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虚实结合、统分结合、软硬结合、长短结合、新旧结合”的工作思路,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整合利用好现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

(一)成立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成员如下:

主任:王安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赵建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武宏文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赵玉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闫勇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段兰亭市编办主任

张玉忠市发改委主任

卫明泽市经信委(市国资委)主任

张殿权市财政局局长

杜自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李晋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樊剑展市水务局局长

家稳稳市科技局局长

闫甲午市商务局局长

叶新龙市卫生局局长

邵明水市农委主任

李晋生市林业局局长

任永吉市审计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李苏杰市物价局局长

主要职责是: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确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等工作。

(二)成立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为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组建和管理综合专家库,协调管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机构,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协调调查处理。

(三)成立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建立入场实时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现场交易信用档案;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综合专家库的使用,协助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见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全过程,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三、交易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共事务等项目,一律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具体范围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农业、林业、能源、市政、技改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和机电设备等项目的集中采购;

(三)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以及土地整理项目;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六)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及团体购买的保险服务,农业综合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等国有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十)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对按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四、监督机制

(一)监管办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事前对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情况监督检查,事中对交易活动现场监督检查,事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实施现场、合同履约和项目决算等情况监督检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监管等职责,确保主管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加强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严格交易过程监管、企业资质审核和代理机构管理;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监察对象全面履责、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渎职侵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市场主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搞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重大项目,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监督交易活动,扩大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规范现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加强领导。公管委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三)明确责任。监管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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