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城乡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倡导殡葬改革新风,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进一步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全面发展,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做出新贡献。

(二)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规范殡葬管理,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耕地无坟化、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工作措施

一要坚持推行火化。把推进火化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根据全市人口密度、人均耕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划定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为全面推行火化区(对推进火化暂时有困难的区域,由县区自行明确划除区域),力争“十二五”末完成火化推行工作;陇县、千阳县、凤县为局部推行火化区;麟游县、太白县为土葬改革区。对火化殡仪馆尚未建成的县按就近方便原则在相邻县区火化,凡火化区逝者和土葬改革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土葬改革区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

二要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全市规划改建、新建9个市县级火化殡仪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火化殡仪馆建设,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仪服务网络。要加大对现有火化殡仪馆更新改造力度,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火化炉。尚未建设殡仪馆的县区,要将兴建火化殡仪馆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殡仪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土葬改革区要加快殡仪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服务需求。

三要加快建立殡葬救助制度。要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认真落实殡葬救助政策,建立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减免或补贴的范围,对公益性生态节地葬法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亡故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补贴办法。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经常性教育与定期宣传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实行火化。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化(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的,不得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加快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1.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按照省上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全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总数规划为13个,即1个市级、12个县区级。在统筹考虑火化率、人口密度、耕地数量、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每年安排建设2-3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划出10%-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县区,提倡建立民族公益性公墓。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上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新而雅。

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补助500万元,县区级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市上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也要配套补助资金。

2.建设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按照城镇总人数6‰的死亡率和20年使用期建设规模,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不得少于50亩,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不得少于30亩。

3.日常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提供经费保障。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其使用期限、续期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

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建设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散坟、规划点外的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平坟还田工作。一是科学合理布局。各县区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公墓建设。要优先利用荒山瘠地或利用符合规划的公坟进行改造,1个行政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遗体公墓,也可采取1个村或相邻几个村联办的方式。二是加强建设管理。要严格村级公益性公墓报批程序,控制建设规模,规范建墓标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主体责任,聘用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要建立公益性公墓年检制度,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县区财政出资建设或实施生态化改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个5—10万元。市上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也要配套补助资金。

三、加强殡葬事业管理

(一)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区域资源,科学编制本区域殡葬事业整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火化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殡葬事业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

严格执行经营性公墓报批制度,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加大对非法设立公墓分支机构、炒买炒卖墓穴,修建豪华墓地等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凡未经依法批准兴建公墓或以经营性公墓分支(分墓区)机构运行的,各级土地、工商和民政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公墓年检等日常监管制度,严格墓穴建设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销售登记和备案制度,禁止建造超标准大墓、活人墓,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诱导群众购买墓穴位或骨灰格位。

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管理,规范运营,诚信经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管理,健全公墓专项维修基金提取管理制度,并按照墓穴销售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三)规范丧事活动丧葬用品管理

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加大城乡殡葬秩序治理力度,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和丧事活动,加强遗体运输管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对殡仪服务场所以外搭设灵堂、抛撒冥币等行为进行治理,工商管理部门要对非法生产、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制作、营销大型墓碑的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全市遗体接运车辆统一归口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遗体接运业务。

(四)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各级要切实加强殡葬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完善监督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和服务,积极稳步推进殡葬管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健全殡葬执法机构,配强殡葬监管执法人员,规范殡葬执法流程,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殡葬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殡葬业行风建设

要切实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积极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有序分离,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周到的服务。

四、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把深化城乡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重要职责,摆到日常议事日程,纳入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考核力度,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及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殡葬事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殡葬事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殡葬事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用地、执法监察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殡葬事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规划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发展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殡仪服务和公墓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人社部门要做好丧葬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植绿护绿指导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殡葬行业和殡葬用品市场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非法接运遗体车辆清理和殡仪服务场所消防、交通疏导等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市区丧事活动规范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火化设施场所卫生防疫及医疗机构太平间遗体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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