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

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推动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4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采集、共享和交换社会信息资源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社会信息资源主要包括三部分:法人、人口、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名称、编码具有标识性和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办理业务与事项过程中采集、加工、使用及产生的专业信息资源;部门(单位)管理的其它社会信息资源。

第三条《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根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编制的,包括信息资源的名称、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信息来源等内容。

第四条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利用大数据技术,依托我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对信息资源进行格式转换、集成、整合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具有信息资源获取、推送、比对等功能,为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服务支撑平台。各部门(单位)不再重复建设此类共享平台,已建设运行的,应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上逐步迁移至本共享平台。

第五条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是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目录》要求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履行职能过程中需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社会信息资源交换是指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定向信息资源提供和获取的行为。

第二章共享和交换原则

第七条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应当遵循规范采集、无偿提供、平台归集、按需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一)规范采集。各部门(单位)按照一数一源、动态更新的方式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并通过共享方式获取信息资源,不得另行重复采集。

(二)无偿提供。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应当无偿为共享平台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共享,及时响应其他部门(单位)提出的交换需求。

(三)平台归集。共享和交换信息资源统一归集到本共享平台,统一向各部门(单位)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服务。

(四)按需共享。各部门(单位)使用其他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应当符合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五)安全可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信息资源安全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信息办负责共享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目录》,管理信息资源采集、储存、共享、交换、安全和其他服务,并定期检查评估信息资源相关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目录》维护和整理,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并报平台管理单位备案;负责信息资源及时采集、维护、更新,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和交换信息资源。

第十条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的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监督管理、运行维护以及与市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县级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到市级共享平台。

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归集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根据《目录》和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信息资源,明确采集、更新和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及时维护相关信息资源,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使用信息资源,应当优先使用共享平台信息资源。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信息资源的,县级平台建成前,由对口市级单位采集相关信息资源反馈至市平台;县级平台建成后,通过本级平台管理单位与县级平台衔接。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在信息资源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时应及时修正;部门(单位)间有分歧的,由平台管理单位协调核实。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信息资源,对具备条件的信息资源进行结构化处理,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信息资源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采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充分利用省交换平台将已建成的省级基础数据库中有关数据同步到本共享平台,形成市级基础数据库,市信息办负责管理维护。专业数据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在共享平台上建设和维护,统一为部门(单位)和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共享信息资源所对应的原始数据库或副本,集中部署在共享平台上,通过统一的访问接口向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服务。暂时无法集中部署的,应按统一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访问接口。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向共享平台归集的信息资源,事先应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数据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如有变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管理,业务类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目录》规定进行更新。情况特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平台管理单位审核后,每季度首月上旬进行更新。

第五章数据共享和交换应用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的《目录》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受理其他部门(单位)使用本部门(单位)交换信息资源的申请,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第二十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社会信息资源交换的需求方和提供方应达成信息资源交换协议,明确信息资源的用途、使用范围、技术设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原则上一事一申请。提供方应按照协议确定的内容、更新频率等,通过共享平台及时提供信息资源;需求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范围,通过共享平台获取使用信息资源。双方交换行为须在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的数据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实现,实现情况记录存档;跨层级的共享和交换通过市县两级平台进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共享平台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危及信息安全的敏感信息资源,仅向需求部门(单位)提供比对服务,反馈比对结果,不提供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所获取的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误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已接入共享平台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二十六条共享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信息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共享数据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市信息办负责制定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灾备恢复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如开展影响共享平台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汉中市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http://www.hanzhong.gov.cn/xxgk/gkml/zfwj/zfbwj/hzbfwj/201512/t20151216_25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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