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完善政策,创新举措,优化环境,形成合力,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3年起每年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扶持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吸纳就业型等生产性中小微型企业的升级改造、担保补贴、地产品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与税收的增长、就业的增加、规模企业跃升等结合起来,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各区县要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不低于区县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要研究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到2015年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列支返还。落实国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增和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两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与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支持。

四、鼓励信贷资金投向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市政府在对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奖励时,将其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情况列为重点评价内容。逐步完善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扩大助保金贷款范围和规模。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挥担保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并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力争到2015年末,实现全市各区县、各开发区(产业基地)、工业园区担保机构的全覆盖。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政策,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其年新增平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偿,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的比例给予补偿。

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票据进行融资,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鼓励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按照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实施奖励,鼓励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七、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其贷款利率可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鼓励和支持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八、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允许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投资领域。组建和扶持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并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的引导与服务。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列入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的,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可以依照企业申请或行业习惯表述用语规定相关经营范围。

九、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中小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将行政区划置于企业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外地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允许其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知名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制企业。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出资办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按变更登记程序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时,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后,相关许可证件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原经营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的,在相关许可部门同意的条件下,允许转型登记后的企业继续使用。

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出口信用类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贷款信用保证类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对每户企业的年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各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对创办三年内租用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园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支持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优化服务为手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孵化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条件。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发挥各级人才市场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努力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用工需求。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以上人员与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或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十三、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逐步推动建立健全市、区(县)和重点街道(镇、园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实现服务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完善创业辅导、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作用,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组织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抱团发展。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涉及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完善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发展环境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服务效能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着力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对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个数、营业收入、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体系;各区县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市、区(县)统计部门和中小企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以及生产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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