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随着“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我市水运得到了快速发展。港口作业区建设加快推进,船舶吨位迅猛增加,港口吞吐量、船舶货运量快速增长,航道更加繁忙,水上安全形势也日趋复杂和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加强全市水上安全工作,实现我市水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加快发展”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市辖区拥有21条通航河流,通航里程963公里,其中金沙江107公里,岷江76公里,长江91公里。拥有登记船舶822艘,192827总吨,75281千瓦,其中客渡船243艘,13349客座,渡口102个,码头泊位163个,有船乡镇90个。辖区江河水流条件恶劣,桥梁众多,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复杂,水上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水上安全任务繁重,安全压力非常大,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从总体上看,水上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特别是部分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切实防范水上安全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责任。区县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社会支持、业主自律”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水上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水上安全管理局面。

区县政府要把水上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本级政府水上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渡改桥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水上安全意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区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客渡船舶的签单发航管理和建立健全签单发航管理人员的职责及管理制度;负责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造船、非法设渡、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行为,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运输船舶进行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指导意见;合理引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危化品、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航道维护助航工作,切实加强非定线制航道和支小河流的航标建设,创造安全航行条件。加强航标(灯)、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的养护,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水务部门负责水势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水上有关经营单位(业主)提供水势变化情况及意见,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条件,同时要严格采砂许可,加强涉砂作业(船舶)的源头管理,明确划定采点、堆砂点、时间、范围和禁采期,切实强化源头监管力度。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禁采期偷采(抽)作业等违法行为和违规旱采行为,要配合整治乱堆砂石行为,区县彻底根治涉砂作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禁采期要对采砂船指定地点统一停靠并采取锁泵处理等措施。渔政部门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及渔船进出渔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之间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市园林景区、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水域的旅游、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护水上游览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项目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及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安全监管,并负责江河(库)等游泳区域的划定和监管,事前需报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核准许可,并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

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港口及水上经营性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港区和船舶宣传消防知识,督促港航企业和船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水上公安部门要负责涉水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刑事和治安问题的处理,确保港口和水上治安及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三、深入贯彻,全面落实港航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这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指导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要突出企业业主的主体责任,严格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和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核查,督促各航运业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依法强化安全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链,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坚持安全生产“零容忍”,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追责问责。

四、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编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引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持续平稳、规范发展。二是推进“渡改桥、以路代航”工作。各地要加大水上交通民生工程建设投入,编制完成“渡改桥、以路代航”建设项目规划,启动并加快实施“渡改桥、以路代航”,消除渡口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既要解决沿河两岸群众的出行困难,又要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面完成全市渡改桥建设任务。三是要推行公益性渡口建设。对不能实施渡改桥和以路代航,又无经济效益的渡口,各地要以《四川省农村公益性渡口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围绕政策保障、硬件改善和制度建设三大内容,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根据各地渡口、渡船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渡口的范围,编制渡口公益化建设规划。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体,以乡镇(街道)政府为补充的渡口、渡船安全经费投入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渡口、码头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渡船更新改造、渡工(签单员)补助或工资、船舶维修保险等所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细化完善农村公益性渡口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渡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渡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要全面推进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川安委〔2010〕25号)要求,切实加强各区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科学编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划,制订完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检查督促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作台账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涉水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三年内完成所有区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从根本上强化县级安全管理基础。

五、增强防控意识,加大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加强预防预控装备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全市辖区江河水流条件恶劣,桥梁众多,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复杂,水上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水运发展迅猛,而应急救助力量不足,与水运发展的矛盾愈发凸显,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海事巡逻艇、海事应急抢险救助艇等海事巡航救助装备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政府补助,引导市场(港航企业)参与,购买大型救助船舶,依托海事巡航力量,建立专业化水上救援队伍。完善预防预控工作机制和预防预控实战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规律性研究,提高源头管理能力,修订完善各类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协调性和可行性。健全极端天气多渠道的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增强恶劣气象、洪水险情条件下的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法制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水上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及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开展水上安全调查研究,组织论文征选活动,加强水上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探索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全市水上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七、加强督查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县检查督导水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实行问责、约谈。对造成较大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各相关部门在调查事故时,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违纪责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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