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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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州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
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二)主要内容
1.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
2.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5日—5月31日)
各县市(园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作出具体安排。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20日)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在土地审批台帐、征地台帐、供地台帐和土地巡查登记台帐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全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时间、位置、面积、地类以及未实施征地的面积、是否维持批前现状、未征收的原因等情况,填写附表1。二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和征地资料,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位置、拟用地单位、拟用地项目、面积、土地用途,实施征地的时间、面积、补偿是否到位以及未实施供地的面积、原因等情况,填写附表2。三是查阅供地资料、图纸和实地调查,查清已供土地规定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已使用土地面积及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开发建设情况和未按时开发建设的原因,填写附表3。
(三)清查处置阶段(2012年6月20日—7月31日)
全面调查核实“三类”土地,针对每宗地的情况,对照现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276号)执行。
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对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在2012年8月底前必须供地;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且不超过1年的,责令限期开工建设;(2)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前为耕地的,交还原承包农户进行耕种,或由村集体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包。(4)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限期开工;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补偿。(5)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满1年的,征收不低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6)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8月1日—8月10日,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园区)进行督查验收,对各县市(园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组织现场核查。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在全州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
2.8月10日—8月31日,各县市(园区)积极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20日)
各县市(园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四、工作要求
(一)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全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自治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园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土地清理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共同研究处理,联合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按期完成。
(二)建立健全土地闲置清理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认真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
(三)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对项目从出让金缴纳、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程监测监管,对已供建设项目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情况等进行实地巡查并及时在系统内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动态把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尽早发现和处理土地闲置以及违约问题,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四)各县市(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实行半月报制度。各县市(园区)每月15日、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及时总结上报本县市好经验、好做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园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1.自治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
组人员名单
2.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
3.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
4.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
自治州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组长:要建军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黄建新州监察局局长
裴玉江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地里木拉提•马合苏提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赖胜利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庚州财政局局长
王文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玉林州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马勤州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徐贵山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党组书记
赵义龙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地里木拉提•马合苏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勤、徐贵山、赵义龙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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