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塔城地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塔城地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1]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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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塔城地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塔城调查队:
按照《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行署同意,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以国家统计局塔城调查队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其中,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以塔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准,乌苏市、沙湾县以乌苏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以下时,停止物价上涨联动机制运行。联动机制实施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后,由地区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提出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行署同意后执行。
四、施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时间暂定3个月。
五、补贴标准
(一)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为每人每月12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8元;
(三)鉴于地区失业保险金已于2011年7月1日提高发放标准,联动机制启动实施6个月内暂不调整标准。
六、资金保障
(一)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各县(市)财政承担30%;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发放办法
2011年9月底前向补助对象一次性发放3个月(7月—9月)的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发放。
八、部门职责
地区发改委: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认真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经行署同意报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备案)后实施。
地区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地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地区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塔城调查队:负责向发改、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塔城市、乌苏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跟踪社会反映,及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联动机制规范有序运行。各县(市)要将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当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同时,抓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送地区发改委,地区发改委及时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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