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乌政通〔2012〕35号

为活跃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喜庆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零售时间

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自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晚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24:00时止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1.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党政军、人大、政协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3.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4.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5.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二)油气储罐、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五)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严禁批发、零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和电子标签的产品。

(二)礼花弹、A级烟花及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和架子烟花。

(三)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多响(含双响)炮、地(手)雷炮、鱼雷炮、手榴弹、发令纸、单发药量≥0.5克的鞭炮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五、工作要求

(一)本市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可于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30日之间,向所在区(县)安监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范围的向市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为2848344;属于公共安全范围的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2012年12月3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